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文件
衢委办[2008]82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推进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08]67号)和《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全面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推进集体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推进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面实行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推进集体合同工作,有利于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有利于发挥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推动衢州工业经济实现新飞跃。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推进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推进集体合同工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全面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推进集体合同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委五届八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党政主导、三方协同、工会推动、劳资互动的工作格局,坚持依法办事,坚持分类指导,以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民主共决机制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深化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为目标,以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内容,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深化集体合同制度,努力发展企业和行业、区域的和谐劳动关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各级政府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以及广大企业要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和行业协会的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工作沿着正常的方向发展。坚持共享共赢,着眼于企业与职工的共同利益,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企业发展、职工受益的目的。做到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又符合企业实际;既逐步提高了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又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增强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有效性。坚持依法推进,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坚持和谐稳定,始终把维护社会和谐、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摆在首位,通过对职工工资等事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实现企业和谐稳定持续发展。
(三)目标任务:2010年底前,全市企业实行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覆盖面要达到70%以上;已建工会的企业,2009年底前要全面实行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建立集体合同制度;未建工会的企业,要积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逐步使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着力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一)健全职工参与制度。职工是工资集体协商、推进集体合同的一方主体,组织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参与是工资集体协商、推进集体合同取得实效的前提。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引导广大职工增强法制意识、维权意识和协商主体意识。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高职工代表的整体素质和代表意识,支持广大职工特别是职工代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和推进集体合同。要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全面推进厂务公开,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和职工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健全协商要约制度。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组织要积极主动地代表职工行使要约权,依法通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充分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要约质量。企业工会提出要约有困难的,其上一级工会可依法代表基层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各级地方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基层工会开展“要约行动”。对不响应要约或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的企业,上级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
(三)健全职代会审议制度。按照《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集体协议生效后,要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并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情况。企业在集体协议期内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工资等合同履行标准,不得随意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确因市场风险或突发情况不能履行协议时,因及时将工资调整方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经双方重新协商一致后确定。解除合同的,应及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
(四)健全履约监督制度。健全工资集体协议和集体合同履行的内外部监督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工资集体协议和集体合同的履约率和职工满意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要把签约与监督履约作为重要职责和法定程序,有计划地组织协商双方代表检查督促职工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作用,为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和集体合同履约提供保证。
四、不断扩大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覆盖面
要把推进区域性、行业性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扩大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覆盖面的工作重点,加快建立行业性的企业代表组织和行业工会组织,因地制宜搭建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推进集体合同工作平台。对一些规模较小、分布集中、行业集聚的企业,由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会或行业工会与相应的企业组织代表或行业协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要把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增长幅度、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等,作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全面建立以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形式的企业工资民主共决机制,促进企业依法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广大职工对企业民主管理的参与度,营造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着力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积极推进乡镇(街道)以及工业园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力争到2010年,全市乡镇(街道)普遍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进一步规范三方协调机制的运作,建立定期联系协调制度,不断增强三方协调机制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制定完善相应的规定和办法,指导督促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本着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平等协商。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完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行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和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等制度,加强劳动定额管理,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严把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和集体合同审核关,促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健康发展。
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加强指导建立行业工会或区域性工会联合会,为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推进集体合同工作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工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协商能力,依法维护基层工会人员和职工协商代表的权益。指导和支持企业工会积极行使要约权,主动履行应约职责,不断提高集体协商的质量。企业工会一方面要通过组织职工代表对工资集体协议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视察等形式,积极督促企业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职工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要积极动员和组织职工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完成,实现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互促共赢”。
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的作用。对适合开展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的,要积极指导建立行业或区域性企业联合会,代表企业与工会进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协商谈判;对已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要引导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进一步加强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推进集体合同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推进集体合同工作,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并把它纳入党委、政府的相关工作考核中去。各县(市、区)职工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和调查研究,结合实际摸清本地、本行业、本系统的基本情况,按照三年目标要求,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国资委、经贸委、开发区、高新园区、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开展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强化督查,努力把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推进集体合同工作落到实处。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职工、企业主和经营者充分认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目的、意义和作用,增强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今后在授予企业或者企业经营者荣誉称号时,要将企业是否开展平等协商建立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要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各地的先进经验,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鼓励基层大胆探索,不断创新,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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