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文件
衢委办[2008]74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五届八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推动“平安衢州”及和谐社会建设,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也是我们的政治优势,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扎根基层,深入群众,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及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市社会总体稳定和谐,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特别是随着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化,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结构深刻变动,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经济社会生活中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这些矛盾和问题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就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严重干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学习创新“枫桥经验”,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二)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理念、手段和方法。工作理念上要做到三个适应。一是适应民间纠纷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加强对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维持和发展和谐的人际关系及社会关系。二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积极参与城乡建设、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缓解改革进程中的利益冲突。三是适应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趋势,拓展调解领域,大力加强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化解,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工作机制上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一是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和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各种矛盾纠纷信息,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建立完善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向当地司法所和基层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提出工作建议,当好党委、政府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参谋助手。对于重大矛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信息,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控制和疏导的同时,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有关情况。三是建立完善人民调解与法制宣传教育联动机制,把个案调解与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增强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通过合法的渠道反映合理的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作方法上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基层,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民生问题解决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村头”、“地头”、“街头”调解等适应基层特点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综合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因地制宜、不失时机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开展调解工作,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要方便人民群众,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和实际效果。
(三)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充分运用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平台,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组织与信访部门的联动机制,通过联动窗口,将人民调解引入信访工作;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组织与公安派出所的联动机制,通过治安纠纷委托调解等方式,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优势,化解治安行政纠纷;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组织与公安交警部门的联动机制,通过建立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方法,积极参与交通事故纠纷的调处;建立完善人民调解与劳动仲裁部门的联动机制,通过社会力量,积极化解用工、劳资等劳动纠纷,着力构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四)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法调解矛盾纠纷,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并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一是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民事审判“三调一令”互动机制,即引导调解、协助调解、委托调解和发出支付令。引导调解就是人民法院对于常见性、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在当事人起诉时或立案前,应尽可能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协助调解就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可邀请当地调解组织协助调解。委托调解就是人民法院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推动当事人和解。发出支付令就是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发出支付令。二是积极推广在法院立案大厅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制度。人民法院(法庭)可在立案大厅前台设立人民调解受理窗口和在法院(法庭)内设立专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聘请专职调解员常驻或邀请其他调解员轮流派驻,对同意接受调解的当事人,立即进行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调解不成,则可直接立案,不影响诉讼。
(五)努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依法规范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立足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点,进一步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纠纷矛盾受理调解工作程序、重大纠纷讨论、回访等制度,扎实推进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标准化等工作;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员行为,严肃人民调解工作纪律,转变作风立足基层,认真细致地做好人民调解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三、大力加强和不断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六)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机构。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的基础上,人数较多的自然村应建立调解小组或配备人民调解信息员。切实加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化解疑难复杂纠纷、指导村(社区)调解组织开展工作的作用。大力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人群集中的地方延伸,力争做到“哪里有人群,人民调解组织就建到哪里;哪里有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就在哪里发挥作用”。着力推进企事业单位、外来人口聚居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毗邻跨界地区联合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力争用三年时间,在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业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外来人口聚居区和毗邻跨界地区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备案;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七)调整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制度。按照国务院《人民调解组织条例》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调整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要明确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的法律水平和文化程度,将具有较高思想道德水平,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能够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威信,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人员选聘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度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积极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和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逐步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的专兼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八)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大力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能。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师资培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培训、毗邻跨界地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及调解骨干的培训;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辖区内及村级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每年参加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其他人民调解员集中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天。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集中授课、以会代训、疑难纠纷讨论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努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落实法官担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员、法官参与人民调解员培训、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旁听、从人民调解员推荐人民陪审员等制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四、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
(九)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切实关心、爱护广大人民调解员,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引导好、发挥好、保护好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履行好职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积极配合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所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日常工作的指导,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十)加大人民调解工作保障力度。根据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经费保障水平。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巩固和落实“以奖代补”激励保障政策,探索建立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奖励制度,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使命感。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同时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经费管理,研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管好用好人民调解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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