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文件
衢委办[2008]61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中组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1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追究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行为法律责任、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对社会增加的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以控制计划外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大力加强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宣传教育,扎实做好基层基础工作,对违法生育对象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违法生育发现难、取证难、社会扶养费征收难的问题仍十分突出,全市社会扶养费兑现率偏低,损害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特别是少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富人违法生育现象有所抬头,对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对此,各级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强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作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抓手,依法加大征收力度,为构建和谐衢州、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作出应有贡献。
二、依法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
1、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征收、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和标准严格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2、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干部职工,市级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市开发区、高新园区、西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街道、行政村(社区)城乡居民违法生育的,由市人口计生委统一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市人口计生委提出具体试行意见。
3、依法确定个人实际收入。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违法生育的情节,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对个人申报的经营、承包、房屋租赁等收益与其消费水平明显不符的,可按同一行业、同一地段平均收益计算。对个人实际收入难以确定的,可通过税务等部门核定或通过委托有关单位评估其家庭资产来确定。税务、金融、公安、工商、统计、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积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个人实际收入的确定工作。
4、着力提高社会抚养费兑现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依法处理违法生育行为,及时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放宽标准。对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中以权谋私的、因工作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健全宣传教育、信息交流、监控处置网络和机制,有效控制违法生育。
5、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法生育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扶养费。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同时,要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从严处理。对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的规定从严处理。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好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登记、备案工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及个人不得评为各类先进。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根据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三、规范管理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统一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全额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流、挪用。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会抚养费使用情况的监管。
四、切实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1、建立组织,加强领导。为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市委、市政府决定建立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居亚平任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雷长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办、市府办、市纪委(监察局)、市委政法委、市中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领导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具体负责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以切实加强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工作。
2、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市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法院要加大执行力度,对情节恶劣、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凭“两证”(生育证明或社会抚养费交清证明、出生证)登记户口,从源头上杜绝“逃生”现象。公安、卫生、民政、建设、规划、税务、审计、工商、金融等部门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调查取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法制、教育等部门以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要积极配合,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3、加强监督,严格考核。各级各部门要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对隐瞒不报、查处不力的,要按《衢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4、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深入开展中央《决定》精神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倡导社会责任意识,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要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制教育,营造良好的征收社会扶养费法制环境。要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宣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公开曝光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行为,进一步树立计划生育工作的正确舆论导向。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