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文件

 

衢妇儿工委[2007]2号

 

关于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妇儿工委、市级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在劳动力输出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留守在家且数量不断增加的“留守儿童”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日益突出,他们的管理教育已成为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为切实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生存发展状况,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和谐社会构建进程,现就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精神及关于对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批示精神,把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作为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构建的一个切入点和着力点,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管理教育,开展关爱服务,促进农村未成年人健康全面成长。

二、目标要求:

(一)工作对象:

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对象为全市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其父母均连续外出工作数月(四个月以上)或全年累计外出六个月以上的在家儿童。

(二)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层落实”的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机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管理教育,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优化“留守儿童”生存、发展和参与的社会环境,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留守儿童”工作网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培养更多的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农村“留守儿童”是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而产生并将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我市每年有40余万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产生农村“留守儿童”数万。被留守在家的孩子正处于学知识、长身体的关键时期,由于无法享受到正常的家庭教育和亲情关怀,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生活和心理负担,在成长过程中出现一些心理问题和行为偏差。若不及时加以重视、妥善解决,必将影响到千万个家庭的和谐幸福,众多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到“平安衢州”的建设和社会的和谐。因此,各级妇儿工委和各成员单位要站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从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重要性,把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作为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将其纳入本地本部门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任务之中,将其列入实施“十一五”儿童发展规划的专项任务之一,加强领导、认真研究、专题部署、标本兼治、妥善解决。

(二)加强领导,建立机制。

各级妇儿工委和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政府工作责任体系,逐步形成“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层落实”的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机制。在开展关爱“留守儿童”工作中,市妇儿工委负责对全市“留守儿童”工作进行统筹协调, 督查评估,切实推动关爱工作的有效实施;各县(市、区)妇儿工委负责对本地“留守儿童”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保障“留守儿童”义务教育、身心健康发展、合法权益保护的工作目标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各县(市、区)妇儿工委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在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指导督促各乡镇建立 “留守儿童”档案,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办法,针对不同对象不同需求开展学习辅导、生活帮助、心理抚慰、权益维护、应急救助及托管服务。各级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关爱“留守儿童”工作,要注重发挥各方力量,形成一张覆盖到边、监护到底、关爱到位的工作网络,共同为农村“留守儿童”做好事办实事。

(三)落实责任,齐抓共管。

1、充分发挥教育部门对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的主导作用。一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纳入素质教育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在安排、指导、检查、考评学校工作时,将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统一部署。二是农村中小学校要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建立情况登记、监护人联系、教育管理情况报告、结对帮扶、沟通交流、寄宿优先等制度,把教育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三是有条件的学校要成立心理咨询机构,开设针对“留守儿童”的心理课程或进行个别心理辅导,有效排解“留守儿童”的心理困惑,帮助他们健康成长。四是要经常组织” 留守儿童”参与文体娱乐活动,充实课余生活,创设快乐成长的条件和氛围。

2、发挥群团组织在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中的积极作用。群团组织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关爱留守儿童,弥补“留守儿童”感情缺失、家庭教育缺位,促进其身体、心理、品格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各级妇联组织要大力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社会关爱服务,开展好“代理家长”或“爱心家庭”的征集、结对活动,发动和组织社会热心人士积极为“留守儿童”办实事做好事。同时,切实做好“留守儿童”家长、代管家长的家庭教育知识和家教观念更新培训工作,引导农民工及代管家长正确对待孩子成长。各级共青团组织要以“青年志愿者行动”、“少先队手拉手”等活动载体,抓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志愿者的招募和培训,开展好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主题活动。

3、发挥各职能部门在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中的主体作用。

(1)民政部门要及时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及“留守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2)卫生部门要定期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状况,为其提供专业的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条件。

(3)公安部门要对侵害“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案件依法严厉打击。

(4)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为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提供法律援助,依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5)文化部门要大力实施“净化工程”,加强对校园周边“三室”(游戏室、台球室、录像放映室)、“两厅”(歌舞厅、卡拉OK厅)的整治和监管,把加强网吧管理和建立网吧管理长效机制纳入为未成年人办实事目标,进一步规范校园周边音像市场经营秩序。

(6)劳动部门要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在劳务培训中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帮助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知晓自己对“留守儿童”抚养教育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7)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优势,利用多种宣传渠道,组织开展“留守儿童”工作的社会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关注度,倡导社会热心人士为农村“留守儿童”办实事做好事。

4、建立为农村“留守儿童”服务的社会机构。

各县(市、区)妇儿工委要通过财力、物力、人力的合理配置,加强农村儿童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农村社会公共服务机制,如借鉴推广开化县“留守儿童”俱乐部、“留守儿童”基金会等模式。各地可采取多元化方式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服务的社会机构的投入:一是财政提供资金支持;二是合理利用和整合农村现有资源兴办服务机构;三是政策引导,鼓励民间资金和社会力量兴办俱乐部、服务中心、假期托管等适应农村特点的服务机构,探索服务手段,延伸服务领域,组织开展“留守儿童”的校外管理、教育及服务活动,不断满足农村“留守儿童”的实际需求。

儿童是民族的未来,国家的希望。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市的“留守儿童”群体还将继续扩大。关爱“留守儿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职责。希望各县(市、区)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要求,积极有效地开展好关爱工作,为下一代健康的成长,共建共享和谐衢州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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