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衢州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文件

 

衢妇儿工委[2007]3号

 

 

关于下发《衢州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市级机关各单位、巨化工会女职委:

现将《衢州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地各单位根据管理办法对“巾帼文明岗”进行规范管理,更好地促进“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健康有序、深入持久地发展。

附件:衢州市级“巾帼文明岗”创建申报表(见pdf文档)

 

  二??七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巾帼文明岗  管理办法  通知

报送:省妇联、市委、市政府,厉月姿主席、尚清副书记,高启华副市长。

衢州市妇儿工委办公室            2007年4月9日印

 

衢州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巾帼文明岗”管理,促进“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进一步激发广大城镇职业妇女爱岗敬业,奋发进取,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以提高职业妇女素质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扬岗位文明、提高岗位技能和增加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凝聚、团结、教育、带领城镇职业妇女树立行业新风,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动员广大妇女积极参加岗位建功活动,引导职业女性文明从业,奋发进取,爱岗敬业,成才奉献,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各个领域里努力提高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各行各业以妇女为主体的基层单位(班、组、柜)中开展,并不断向机关、院校、民营企业、社区等领域拓展。

第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纳入争创当地三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紧密结合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

第六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妇女组织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岗位中女性人数占总人数的60%以上或主要负责人为女性且岗位中女性人数占总人数的50%以上。

    2、岗位的全体成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钻研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综合素质好;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工作业绩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团结奋进,乐于奉献,热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事迹突出。

    3、积极开展“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促进本行业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团队精神,在本单位、本行业中具有较强影响力,能发挥较强的示范辐射作用。

    4、示范岗管理规范,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和计划,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比较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

    5、单位领导重视,把创建工作纳入本单位整体计划中,统一布置、定期检查、加强管理、富有实效。

第三章  申报、考核、命名

    第八条  “巾帼文明岗”必须在争创基础上,由争创单位自我申报、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逐级报批。原则上,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下一级“巾帼文明岗”称号一年以上。

第九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每年申报、考核、命名一次。由各县(市、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及市属各部门在每年4月底提出创建申报,填写相关申报表上报到市妇儿工委办,当年第四季度由市妇儿工委办公室组织抽查、考核、评审,确定符合市级“巾帼文明岗”条件的名单,最后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命名公布。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申报,临时命名。

第十条  各级“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管理,严把质量关,保证申报和命名的“巾帼文明岗”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示范性,并努力拓展示范岗的创建领域。

第十一条  对获得“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岗位成员,各主管单位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各地要运用新闻媒体和活动载体,宣传推广示范岗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

第十二条  “巾帼文明岗”应该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摇篮。对各级示范岗的女性负责人和骨干力量,各级“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创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她们提供学习深造和锻炼提高的机会,并作为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县(市、区)命名的“巾帼文明岗”,由本级妇儿工委或“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进行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命名的“巾帼文明岗”,由其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同级妇联协助管理。市级“巾帼文明岗”,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委托各县(市、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和县属各部门协同进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公示和社会监督制度。正在争创的岗位,要求摆放或悬挂与争创“巾帼文明岗”内容相关的标牌;已被命名的岗位,要求摆放或悬挂相应级别的“巾帼文明岗”牌匾;所有的创建岗位都要面向社会推出优质服务承诺卡。标牌、牌匾和承诺卡均应放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同时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过程中必须制定创建计划,公开示范岗组成成员、岗位责任制度及创建标识,建立健全工作台帐,完善创建活动档案,促使创建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十六条  在“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中要强化学习交流制度。通过在岗位内部、同行业各岗位之间、同地区各岗位之间以及跨地区、跨行业岗位之间开展丰富多彩的技能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努力提升“巾帼文明岗”的创建水平和社会形象,发挥日益明显的示范辐射效应。

第十七条  各级各行业要组建“巾帼文明岗”社会监督员队伍,通过开展明查暗访工作加强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示范岗创建活动的氛围。 

第十八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接受主管部门定期监察,随机抽查及社会监督,对已经不再符合条件的岗位进行摘牌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证核实,立即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1、岗位成员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

    2、工作中发生严重责任事故;

    3、被媒体曝光,受群众检举且情况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

    5、若岗位撤并,视为自动取消荣誉称号;

    6、已不具备“巾帼文明岗”的基本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层次的“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牌匾的制作规定:

1、材料:铜版底;

2、字体颜色:名称为红色,落款字体为黑色;

3、牌匾规格:市级示范岗牌匾规格:50cm×35cm;边距厚2.5cm。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衢州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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