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文件

 

衢委发[2007]19号

 

 

中共衢州市委  衢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

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浙委[2005]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我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民族工作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市是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有41个少数民族成分,人口2.33万人,50个民族村,1个民族乡。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积极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全市平均水平有一定差距;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少数民族高中段教育普及率偏低;少数民族干部数量偏少,结构不够合理,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涉及外来少数民族人口的纠纷日益增多,管理难度加大等。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对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民族团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乡村的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努力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二、明确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民族工作,紧紧围绕“跻身全国百强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深入实施“三大战略”,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我市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快民族地区交通、水利、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快民族地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步伐。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抓好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力争到2010年,我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接近或基本达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三、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措施

   (四)加大民族乡村挂钩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市、县(市、区)两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民族乡村的挂钩扶持制度,确保全市50个民族村都有市或县(市、区)的部门挂钩联系。各县(市、区)要明确一位领导挂钩联系一个民族村,帮助民族村制订发展计划,支持民族村发展经济,为民族村脱贫致富办实事。各联系少数民族村的部门,要列出帮扶工作计划,每年要帮助民族村落实发展项目或为民族村办1-2件实事,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积极鼓励民族村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强服务民族村的实力。市财政将每年安排15万元,作为民族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奖励资金。有民族村的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

   (五)加大民族乡村资源开发利用力度。“十一五”期间,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和产业发展,扶持一批适合当地发展的项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要充分发挥农业资源和劳动力资源优势,加快发展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提高资源加工和增值能力,充分利用民族乡村秀美的自然风光、独特的民族文化和多姿多彩的民族风情,大力发展旅游业。有关部门在扶持发展各类开发性农业基地、农业龙头企业和旅游业时,应予以重点扶持。继续鼓励个人、集体、社会以各种形式到民族地区投资开发荒山荒地。各有关部门对民族地区的农业、林业、种养殖业、旅游业等开发项目要给予优先安排,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鼓励外贸企业、外地农业龙头企业在民族地区建设出口商品生产基地,投资创办农业综合开发基地。各级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在民族地区积极开展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的政策性信贷业务,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支持民族地区各类开发项目,简化审批手续,实行优惠利率。鼓励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并在办证、发照、贷款等方面采取优惠措施。工商部门对在民族乡和民族村内新办的工业企业和少数民族创办的个体私营企业要开设绿色通道,免收工商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免收2年工商管理费和企业年检费。

   (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继续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并视财力逐年增加。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由民族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省少数民族扶持项目,各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对其他渠道专项经费仍应照常安排,不得削减。各地在安排扶贫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时,要向民族乡、村倾斜。对下山脱贫、库区移民的少数民族群众,要在小额贷款、异地开发、科技扶贫、教育扶贫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和帮助。国家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环保资金的安排使用,要酌情向少数民族乡村倾斜。

   (七)加大民族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对民族乡村的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广播电视入户、电网改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通村康庄公路和村联网道路的硬化、水库保安、解决饮水困难、通程控电话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地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力争在“十一五”期间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有新的突破。各级农办在安排“百村示范千村整治”项目时,对有条件的民族村要优先安排新农村示范项目。各级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民族乡、民族村的通村公路、通自然村联网道路项目,各级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各级电信部门要把少数民族行政村通程控电话纳入规划优先安排,少数民族农户安装电话享受电话普及村优惠政策。民族乡的建设规划享受建制镇同等待遇。

   (八)加大民族教育事业发展力度。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在安排教育经费时,对民族地区要给予倾斜。市、县(市、区)要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用于帮助民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对列入“低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课本作业本费和住宿费,高中段减免学费、住宿费,减免的费用由市、县(市、区)予以足额补助。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继续办好初、高中民族班。对参加中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加分录取政策。市属中等专业学校,每年要适当降分,定向招收少数民族考生,鼓励有关学校扩大招收少数民族考生的定向生名额。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族地区师资队伍的培训,采用选送教师外出培训、选派优秀教师支教和校际之间结对扶持等形式,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质量。

   (九)加大民族乡村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力度。各级科技部门要加大对民族地区的科技扶贫力度,对民族地区报送的重点科技开发及推广项目要优先给予支持。从2007年开始,每年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多种形式,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和科技成果推广活动,广泛开展对民族地区的科技扶贫活动。各级农业、林业部门要对50个民族村农民技术员进行农业技术培训,实行“绿色证书”培训制度,以提高民族地区干部和农民的科技素质。各级财政和文化部门要增加对民族地区文化扶持的资金投入,支持民族地区积极开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的挖掘和整理工作,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开展传统文化活动。各级体育部门要积极组织和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增强少数民族群众体质。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由市民族工作部门安排使用。各级卫生部门要做好与民族乡卫生院的对口支持工作,提高民族乡卫生院的医疗设施水平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要采取巡回医疗、定期检查等形式,加强对民族地区地方病、多发病的防治,积极帮助民族乡村搞好改水、改厕,增强少数民族群众预防疾病的意识和能力,逐步消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少数民族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努力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

   (十)加大民族乡村的人才开发和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与使用力度。各级党委要建立健全人才工作机制,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帮助民族地区培养、引进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要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作为干部工作和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机制,认真组织实施。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统战、民族、人事工作部门密切配合,注重发现、培养和主动推荐各类少数民族干部。辖有民族乡的县党政领导班子中要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市、县(市、区)党政机关部门也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单位,要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辖有民族村的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中要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其他有少数民族群众的乡镇领导班子中也要确定一名成员分管民族工作。市里可视情安排一定数量的科级以上少数民族干部或从事少数民族工作的干部到市级党政机关或外地经济相对发达的县(市、区)挂职锻练。重视安排少数民族优秀分子在人大、政协中任职。加强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注重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重视配优配强民族乡村的领导班子,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班子的整体素质和能力;重视在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

    在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时,要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注意招收少数民族报考者。各级民族工作机构要推出一定数量的职位专门面向少数民族,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报考资格和条件。对少数民族的大、中专毕业生,由学校和政府人事部门优先推荐就业。

  各级党校要把少数民族干部的学习培训纳入计划,在举办各类学历班、培训班、进修班时,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参加学习,有条件的要举办少数民族干部专修班。

    (十一)加大城市少数民族管理服务力度。依法维护城市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饮食习惯和民族感情。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对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少数民族人员,在其劳动就业、子女入学、法律援助、权益保障等方面,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引导、提供便利,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加强依法管理。对城镇失业的少数民族职工,在就业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要优先给予办证办照。切实加强社区民族工作,依托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社区要建立少数民族工作协调小组,确保民族工作的有效开展。各级政府要鼓励和扶持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的管理。对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尊重,并做好殡葬服务和管理工作。对少数民族公民自愿实行丧葬习俗改革的,应当给予支持。少数民族公民参加本民族的重大节日活动,其假期和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十二)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民族工作,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民族工作,把民族工作列入党委、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民族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民族工作,每届至少召开一次民族工作会议。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做好民族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各级统战、民族等部门,要全面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切实履行职能,当好党委和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市财政每年安排适当的民族工作经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民族工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各县(市、区)也要设立民族工作经费。各县(市、区)要把民族工作列入乡镇工作的考核内容。

    (十三)健全机构,完善工作机制。要关心和支持民族工作机构建设,落实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逐步增强行政执法力量。县(市、区)要配足、配好民族工作干部,确保机构编制内的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要为其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等硬件设施,努力改善民族工作部门办公条件。各级民族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创造性,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水平,把各项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十四)大力营造良好的民族工作氛围。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民族工作的良好局面,努力营造各民族团结友爱、和谐相处、共同进步的良好氛围。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民族工作理论和民族政策,注重研究民族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不断提高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和民族工作水平。要加大民族政策的宣传力度,有关部门要把民族工作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列入各级党校的政治理论课程。各级党报、党刊、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体要大力宣传民族知识和民族政策。

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市级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每5年举行一次。获得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称号的个人,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其荣誉记入单位和个人档案,作为评优、晋级、提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中 共 衢 州 市 委

衢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0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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