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文件
衢委办[2007]10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单位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柯城、衢江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市级机关单位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2月14日
市级机关单位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
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市、借力发展、特色竞争”三大战略,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强化工作目标和责任,着力创新招商方法,强化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增强考核的刚性和操作性,充分调动和保护市级机关单位的招商积极性,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效和水平,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目标任务
考核对象为市级机关各单位,具体目标任务见附件。
二、考核内容及口径
(一)对市级机关各单位引进市外资金(不包括政府性资金),在市本级(含柯城区、衢江区,下同)区域范围内投资的工业、社会事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等项目的当年到位资金和招商基础工作进行考核。对当年签约已取得工商注册登记的工业项目,可暂按实收市外注册资本金计核引资额,在下一年度的考核中扣除已计核部分。
(二)对引进市外投资项目引资额的考核,首先要对项目引进者予以确认。项目引进者必须取得项目投资主体和落户地的认可,在项目洽谈之初到市协作办(招商局)进行登记并经确认,并建立招商项目台帐。项目引进者一经登记确认,原则上不得转让、调剂或变更。对同一个招商引资项目只计1个考核单位,如对项目引进者有争议的,由市本级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裁定。
(三)引资额的计核以引进市外投资项目当年已到位固定资产的市外投资额为基数,工业项目和落户在西区辖区范围内的项目按100%计核引资额;社会事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项目按80%计核引资额;基础设施项目按60%计核引资额。引进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按120%计核引资额。引进境外资金投资的项目,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折合人民币的150%计核引资额,但对有引进境外资金任务的单位,若未完成引进境外资金任务而引进市外境内资金投资的,可按同等汇率折抵境外资金任务。
(四)引进市外投资项目原则上只列入2个年度的招商引资考核,对市外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西区城市建设项目可延长1年。从2006年1月1日起引进的续建项目,按当年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市外投资额计核引资额。
三、考核办法
(一)市级机关各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得分按40%的权重纳入市级机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二)招商引资工作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其中招商基础工作基本分10分;引资额基本分90分。
(三)以市级机关单位组合的招商小组为考核单位,年底对其进行“组合式”的招商引资任务考核,招商小组的考核得分即为该招商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考核得分。
(四)引资额考核的得分。以各招商小组的任务数(成员单位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之和)为考核基数,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基数的得引资额基本分90分。每超额完成任务基数的10%加9分,加分不封顶;每少完成任务基数的10%减9分,直至该基本分减完为止。
(五)招商基础工作考核的得分。对招商引资工作做到机构、人员、经费、措施到位,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招商工作信息及相关材料的单位,得招商基础工作基本分10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减分。
(六)对各招商小组的牵头单位和市各开发园区,完成或超额完成本招商小组任务的,在本招商小组考核得分的基础上加10分。
(七)为加强招商小组成员单位间的配合协调,给予牵头单位在本招商小组考核得分20%以内的调控权,为牵头单位自身或成员单位加减相应的考核分值。
(八)对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园区管委会、西区管委会的招商引资考核,按自身引资任务(含外资任务)占基本分70分,区域内引资任务(含外资任务)占基本分30分,以两项任务指标考核得分之和计算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得分。完成各项任务指标的,分别得相应的基本分。未完成任务指标的,分别以实际完成数额与任务数之比乘以各项任务指标的考核占比基本分计算得分。超额完成各项任务指标的,按下列标准以此类推予以加分,加分不封顶。市开发区:自身引资任务每超额完成500万元加1分;区域内引资任务每超额完成1000万元加1分。高新园区:自身引资任务每超额完成400万元加1分;区域内引资任务每超额完成800万元加1分。西区管委会:自身引资任务每超额完成300万元加1分;区域内引资任务每超额完成600万元加1分。
四、激励措施
(一)招商专项经费补助。招商专项经费补助(含提供招商项目信息费)以引进市外投资项目的当年已到位固定资产市外投资额为基数,实行分段计算。
1、对列入考核的工业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5000万元的按6‰计算,5000万元(含)?1亿元的部分按5‰计算,1亿元(含)以上的部分按4‰计算。单个项目累计招商专项经费补助上限为80万元。
2、对列入考核的社会事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按4‰计算,5000万元(含)?1亿元的部分按3‰计算,1亿元(含)以上的部分按2‰计算。单个项目累计招商专项经费补助上限为40万元。
3、对列入考核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按2‰计算,1亿元(含)以上的部分按1‰计算。单个项目累计招商专项经费补助上限为30万元。
4、对列入考核的引进境外资金投资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折合人民币乘以1.5的系数给予招商专项经费补助。单个项目累计招商引资专项经费补助仍按上述项目类别的上限为限。
5、为鼓励企业开展以商招商,对企业引进工业项目或利用存量资产合资、增资扩股、股权股份转让的工业项目,其新增固定资产的市外投资额可作为招商小组的招商任务,按引进工业项目的招商专项经费补助标准,给企业70%的奖励,给项目引进单位30%的招商专项经费补助。
对市外中介机构招商引进的工业项目,以当年实际到位固定资产市外投资额为基数,原则上参照市级机关单位招商专项经费补助的标准给予奖励。
6、对由市级机关单位引进落户在柯城区(城区除外)、衢江区的项目,其招商专项经费补助按市本级的招商专项经费补助标准,分别由柯城区、衢江区政府支付。
7、对市里统一组织选派招商员,开展驻点招商、定点招商、专业招商或以招商引资为主要任务的异地挂职锻炼,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由市财政给予派人单位一定的招商专项经费补助。
(二)对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得分在100分以上的考核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招商人员招商能力强、实绩显著的,将作为培养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对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单位,第一年,予以通报批评,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取消该单位班子成员的年终考核奖,其他机关干部按80%计发;对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得分在80分(含)-99分的单位,机关干部年终考核奖按完成任务的比例计发。对连续二年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主要领导要在相关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视情况对其班子进行调整,取消该单位全体机关干部的年终考核奖。
(四)对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一律取消当年市里组织的各项先进单位和班子成员先进个人的评奖资格,在次年领导不得安排公费出国,不得购置和更新车辆。
(五)招商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列支,根据市政府抄告单划拨到市协作办(招商局)帐户,由市协作办(招商局)负责统一划拨到各招商小组或单位。
五、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市本级招商引资及考核工作,由市本级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市本级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由尚清同志任组长,江汛波、占跃平、杜世源同志任副组长,市委办、市府办、市纪委(监察局)、组织部、协作办(招商局)、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审计局、外经贸局、农办、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园区管委会、西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协作办(招商局),由市协作办(招商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和考核的组织实施。
(二)引资额的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列入考核的项目,组织有关专业财务人员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凭证、帐目和实物进行对照,审核确认引资额;招商基础工作的考核由市协作办(招商局)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领导小组审核,提交市委、市政府审定。
(三)考核材料的举证责任由被考核单位负责。对伪造、修改、涂改财务凭证或相关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该招商小组所有招商项目的考核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考核人员要认真负责、从严把关,对考核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本考核办法由招商引资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年终考核如出现严重不合理或其他较大意外情况,需对本考核办法作适当调整的,由招商引资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报市委、市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