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停车非现场处罚操作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文件

 

衢执法发〔2006〕63号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停车非现场处罚操作程序》的通知

 

各支队(中心),局机关各处室,柯城、衢江分局,城市管理警察大队: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停车非现场处罚操作程序》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停车非现场处罚操作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市区除主干道中有明显隔离设施的机动车道以外城市道路上的违法停车行为处罚操作程序作如下说明:

一、取证

1、拍照(两张,应有一定时间差)

①概貌照:要反映出涉案机动车停放的街路位置、周边环境、车型、车辆颜色和查获时的时间(精确到秒)。

②中心照:要反映出涉案机动车的车牌号码(车牌号码必须清晰)、车辆颜色、驾驶人不在现场、拍摄时间(精确到秒)和贴单的位置。

2、记录的内容

违法事实查获的时间、地点和涉案机动车的车号、车型、颜色及其停放位置等相关事项。

二、贴单

1、认真填写统一印制的《违法处理通知书》,书写要求字迹整洁、清楚,在机动车左前挡风玻璃上或者其他醒目位置张贴。

2、《违法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涉案机动车车号车型;

②具体违法事实及其查获的时间、地点(时间要精确到秒,地点要精确到路段);

③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时应当携带的车辆证件和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具体期限、地点;

④签发《违法处理通知书》的日期等。

三、信息整理与报送

1、信息整理

对现场执罚的违法停车信息按要求进行整理归类。对非现场执罚的违法停车信息按以下五项内容进行整理:

①违法时间(精确到秒);

②地点(写明街路具体名称);

③车牌号码(全称);

④违法行为种类。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代码7002),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代码7003);

⑤车型。

2、信息报送

①各支队必须按规范要求及时上报信息,对非现场执罚的违法停车信息于当日四点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

②报送信息内容:两张照片(概貌照和中心照)、前述五项整理内容的简要文字说明以及执法人员姓名。

四、录入

1、信息审核。录入人员对信息进行审核,对上报信息不完整需要补充的及时与上报支队联系,以便正确录入。

2、信息录入。录入人员按标准要求及时录入信息,当日信息要求当日录入,最迟不超过48小时。

五、接受处理

1、处理中心凭当事人持车辆行驶证和《违法处理通知书》或信函依法接受处理,做到态度和蔼、认真及时。

2、作出处罚决定

①对当事人的违法停车案件进行处理,作出处罚决定,系统打印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签字认可。

②处罚决定书实行十位字数编号(首字为Z,代表综合行政执法,后九位数字前四位为年份,2006年从Z200600001开始,2007年从Z200700001开始)管理。

③一车多次违法停车的,分别处罚。

④罚款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罚50元;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罚150元执行。

3、开具罚款票据,缴纳罚款。

4、对处理完毕的违法停车行为,录入罚款票据号码及时解除锁定。

六、函告

1、对未按《违法处理通知书》上规定的十五日时限前来接受处理的当事人,以函件形式实施书面告知,督促接受处罚。

2、函件文本应标明“违法停车行为处理通知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①涉案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号牌类型、违法时间、违法地点和违法行为;

②告知该车辆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执法人员技术监控记录;

③认定具体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④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时应当携带的车辆证件和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具体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⑤不接受处理的后果及相关法律依据等。

七、解锁

1、凭罚款票据解除锁定。

2、凭领导批示件解除锁定。

 

    附件:1、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处理通知书

          2、违法停车行为处理通知书

   3、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4、违停处理中心公安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附件1、2、3详见PDF文件。

 

附件4

违停处理中心公安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公安网络和信息安全,对违停处理中心公安网络按照公安部有关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严禁擅自允许非警务人员登录、访问公安信息网;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民警帐号登入使用各类公安信息系统;不得泄露安全网站和各类应用系统的信息、数据。

二、严禁“一机两用”。即公安用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既连接公安信息网,又同时或轮流连接国际互联网或外系统网络;

三、严禁将工作用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带回家;

四、严禁在互联网上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五、不准在公安网上建立与公安工作无关的网站、网页和服务;

六、不准在公安网上传输、粘贴有害信息或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七、不准擅自对公安网进行扫描、探测和入侵公安信息系统;

八、不准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妨碍、对抗公安网络和信息安全保密检查;

九、不准在公安网上编制或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

十、不得在公安信息网上建立游戏、BBS、聊天室、论坛、个人主页、非工作性质的视频点播、玩游戏、聊天或从事其他与公安业务无关的工作;

十一、不得在网上攻击党和政府及其领导人,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诽谤、诋毁他人,破坏他人声誉;

十二、不得编写、浏览和转发涉嫌诬陷、诽谤他人的不良短信、电子邮件、带有暴力、色情的声像图片和信息;

十三、不得有其他违反党纪、政纪、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公安机关内部纪律的网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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