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衢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文件

 

衢委办[2006]9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衢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为切实提高提案办理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提案作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衢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是党委和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是发挥各级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途径。各级各单位要按照政协衢州市五届委员会第三次常委会议修订的提案工作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提案工作。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月17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衢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05年12月7日政协第五届衢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党委和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维护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三大历史任务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究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密切协作,共同推进提案工作。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衢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规定产生,由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预备会议决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在提案审查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提案委员会,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衢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

(五)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反映重要意见、建议;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提案承办单位的联系;

(九)加强与市政协委员、市级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接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兄弟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

(十一)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指导,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九条,组织推荐优秀提案,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具体负责提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6.25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5" class=MsoNormal align=center>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和在衢的省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的原则,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本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应当实事求是,做到简明扼要,一事一案,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领衔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署名并加盖公章。         P style="TEXT-INDENT: 26.25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5" class=MsoNormal>(四)提案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提交。可书面或网上提交。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反映党组织内部问题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超越本市职权的;

(七)属于学术研讨的;

(八)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指名举报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意见、建议明显不具备可行性的。

未予立案的,应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建议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对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和以界别、小组名义提出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有选择地报送主席或副主席阅批后,转送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对涉及我市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九条 市政协选择事关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并且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具有较强可行性的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重点提案的产生办法和办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点提案,转送中共衢州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办理。主席、副主席根据分工进行重点督办。政协专门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对口的原则进行督办。督办中可采用组织提案者、承办单位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分别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

第二十一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按“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交办。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集中分送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别交有关单位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直接分送)。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与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及时交办。承办单位如对承办主体有异议的,应在交办后十日内向交办单位提出调整意见。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提案承办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向提案者按时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确实无法落实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作出明确的解释。                                                               P style="TEXT-INDENT: 26.25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5" class=MsoNormal>(二)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的意见。承办单位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在正式书面答复前,应当先征求意见。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

(四)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提案交办后三个月内办复。如确因问题复杂、办理难度大,经与交办单位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提案的书面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编号,并加盖公章。

(五)办理复文应寄送提案者,并抄送提案委员会。党委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提案者可以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及时提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促进提案的落实。提案者在收到承办单位办理复文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反馈,并将反馈意见分别寄送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承办单位。对提案者反馈不满意的提案,承办单位应主动与提案者沟通,并在一个月内重新研究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提案办理中承诺事项或者目前不能解决但列入计划解决的重要问题,提案委员会应会同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跟踪督办,促进有关事项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对办理提案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协办公室会同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给予表彰。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6.25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5" class=MsoNormal align=center>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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