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综合行政执法简报
第57期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05年12月12日
本期要目
●孙建国市长在我局调研时提出要求
●郑志耿主任亲笔来信对我局工作给予鼓励和鞭策
●我局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效明显
●关于行政处罚程序中确定听证范围的一点意见
孙建国市长在我局调研时提出要求
紧紧围绕“五城联创”着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12月2日,市委副书记、市长孙建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郑金平到我局调研。孙建国要求,紧紧围绕“两大目标”和“五城联创”,进一步理清思路,积极探索,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着力提高工作水平,推动城市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孙建国、郑金平看望慰问了我局干部职工,听取了廖立生局长关于我局运行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他说,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是市委、市政府提升中心城市品位、改善群众生活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的有益探索。
孙建国要求,创新机制,突出重点,积极探索,扎实推进试点工作。要牢牢把握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当前特别要重视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中研究探索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法、经验,树立综合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在推进试点工作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探索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方法、规律,逐步解决体制机制等深层次的问题,消除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弊端,进一 步理清思路,完善体制,着力构建城市管理的科学体制和长效机制。综合行政执法要坚持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勇于挑担,主动协调,当前突出抓好能够做、必须做的事,确保做一件成一件,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多理解支持试点工作,形成推动工作的强大合力。
孙建国强调,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亲民执法,处理好加强管理与维护群众利益的关系,在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做到教育管理并重、疏堵结合,防止以罚代管。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建立制度,严格管理,努力建设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孙建国还就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作了协调。郑金平也就有关工作提出了意见。市政府秘书长陈建良,市财政、人事劳动、编办、法制办等部门单位负责人随同调研。局领导廖立生、余月明、郑显平、王土木,局中层以上干部参加了调研座谈。
(政治处 余国华)
郑志耿主任亲笔来信
对我局工作给予鼓励和鞭策
近日,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郑志耿亲自给局领导写信,对我局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予以鼓励和鞭策。局长廖立生同志批示转发,要求全局上下进一步坚定信心,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促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上新台阶。现将原文转摘如下:
廖立生、郑显平同志:
已多次收到和阅读你局编写的简报。对“法制知识”介绍,“你问我答”等小栏目都有很好的感觉和印象,希望把这些与市民、公民有互动功能的文字做得更通俗更切实适用一些。
执法局体制目前并未健全,但其作用、功能与城市化、文明城市、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你们的“执法进社区”工作,过去我们对杭州、温州都要求过,这是从城管角度介入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容,很要紧。
另外,据说拆违方面的任务很多。这方面的执法行为、执行程序更要注意,不要惹起过多的行政纠纷,要使执法局有亲和力。最终是体现为人民服务好。
对您们的辛勤工作和注重研究,表示赞赏。
致以
敬礼!
郑志耿
2005.11.27
nbsp; (办公室 政治处)
我局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效明显
按照市里统一部署,自8月下旬以来,我局全面开展了以流动食品摊贩和校园周边饮食店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收到了明显成效。
整治活动中,各支队针对学校学生上下学流动摊贩多这一特点,采取教育疏导和集中整治相结合的办法,及时清理了一批流动摊贩,依法处罚了一批屡教不改的违法当事人。在加大对不法流动摊贩查处力度的同时,各支队采取堵疏结合的办法,积极同学校进行沟通、协调,努力探索长效管理机制。如北区支队对辖区讲舍街的实验学校、仁德路的鹿鸣小学等流动摊“高发路段”安排了专门的执法力量,实行定人定岗管理。西区在九华路与盈川路交界处设置了1500平方米室内摊贩规范点,使大部分流动摊贩进场经营,既考虑到了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又有效遏制了学校周边各类流动摊无序经营现象。对临时规范点进行强化管理,要求各经营户管好摊位周边的环境卫生,一旦发现有污染环境行为,将对其进行处罚。
据统计,整治期间各支队对学校周边的流动饮食摊贩共进行20余次集中整治,出动执法人员800多人次,安排定岗10余次100余人,清理了流动摊240多个,处罚50余人次。下一步,市执法局将继续围绕“五城联创”活动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对辖区特别是周边流动摊点的长效管理,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努力为广大师生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
(指挥中心 周小忠)
关于行政处罚程序中确定听证范围的一点意见
[编者按]当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广大执法队员对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范围理解不尽一致,办案时难以正确把握。现将市中级法院行政庭《关于行政处罚程序中确定听证范围的一点意见》转发给各支队,以便掌握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行政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经过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其他应当听证的处罚。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有的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拆除房屋行政处罚决定的非诉审查中,没有注重审查听证程序这一节。经中院行政庭庭务会议讨论,认为,较大数额的罚款都要听证,拆除房屋更要听证。法院应当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为审查拆除房屋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标准之一。
其理由如下: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的范围不仅仅包括明示的几种情形,还包含没有明示的情形。法条在较大数额罚款后有一个“等”字。如何理解“等”字?我们认为,这一个“等”字,应作“等外等”理解。也就是说,除了存在明示的三个必须听证的情形外,还存在没有明示的情形,即其他应当听证的处罚。法条之所以要加个“等”,是由法律在立法时不能穷尽实务中的所有情况这一缺陷决定的。对“等”字包括哪些情形,应按照“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来理解。罚款都要听证,拆除房屋更要听证,就是“举轻以明重”。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省高院《关于加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工作的意见》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处罚不能成立。因此,各法院在审查拆除房屋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时,对执法主体未经听证程序的,应当作出不准予执行的裁定。
上述意见,为我院行政庭的业务指导意见,希予知照。
(摘自市法制办简报第十七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