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

 

衢市编〔2005〕51号

  

 

关于印发《衢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市级机关各部门:

《衢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机构编制  工作规则  通知

抄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各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市编委会成员。

衢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9月19日印发

 

衢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2005年9月15日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促进机构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机构编制工作应当适应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和减轻财政负担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三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 是市委、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指导。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委办公室”) 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下,承担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市编委办公室也是市委市政府主管机构编制的工作机构,挂靠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业务上接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指导。

第二章 会 议 制 度

第四条 市编委实行委员会制与主任负责制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由委员会会议(简称“编委会议”)讨论决定,特别重大的问题,经编委会议讨论后,提请市委、市政府决定。

第五条 编委会议,由市编委全体成员组成。会议由编委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审议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审议市及县(市、区)行政管理体制和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审议市级各部门的“三定”方案;审议市直县(处)级、副县(处)级行政机构和相当于县(处)级、副县(处)级事业机构的设置;审议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职能调整以及与县(市、区)的事权划分;审议县(市、区)机关工作部门的调整。

审定市级机关部门以及相当于县(处)级、副县(处)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设立、撤并和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与调整;审定相当于科(局)级、副科(局)级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撤并、升格、职能调整和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审定县(市、区)相当于科(局)级、副科(局)级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讨论主任、副主任或编委办公室提请审议和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编委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编委办主任组成。会议由编委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酝酿拟提请市编委会议审议和决定的重要事项;讨论审定各部门(单位)一般性的机构编制的调整。

第七条  编委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由编委办主任、副主任及相关处室人员组成。会议由编委办主任召集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拟提请编委会议或编委主任办公会议议事事项的初步意见;讨论审定市级机关部门内设机构的更名、挂牌及其职能调整和事业单位的更名、挂牌。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编委主任可决定采用编委成员圈阅文件的形式讨论应由编委会议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公 文 审 批

第九条 行文方式

(一)市本级各部门的“三定”方案和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经市编委审议后,由市委、市政府行文批复。

(二)市委、市政府县(处)级、副县(处)级工作机构的设置、调整,相当于县(处)级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的确定,由市编委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市级党政群机关内设机构和相当于副县(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以及部门所属的相当于科(局)级或副科(局)级事业单位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由市编委行文批复。

(四)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的设置、调整,相当于科(局)级或副科(局)级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的审定,由市编委行文批复。

(五)市级机关部门内设机构的更名、挂牌及其职能调整和事业单位的更名、挂牌以及省编办下达文件明确要求设置的机构和分配的编制数,由市编委办公室行文批复。

第十条 文件审批

(一)市编委会议决定的事项、重要文件,有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批复及职能调整方面的文件,经编委办主任或副主任审核,由编委主任签发(有特殊情况时,编委主任可委托副主任签发)。

(二)以编委办公室行文批复的文件、函件,由编委办主任签发(有特殊情况时,编委办主任可委托副主任签发),重要的文件须报编委主任或其委托给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公章管理与使用

(一)市编委印章必须凭编委领导签文或允许方可使用。

(二)市编委办公室印章必须凭编委办领导签文或允许方可使用。

(三)市编委印章,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代保管,市编委办公室印章,由市编委办公室综合处管理。

第四章 办 事 程 序

第十二条  编委会议或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由编委办公室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列出议题,经编委主任或主任委托召集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审定后,提请编委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编委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会议时间通知每位成员,并呈送相关材料。会上,由编委办公室汇报;会后,编委办公室整理会议记录,原则上在半月内办结会议决定事项,下发相关批文。

第十四条 市编委办公室在承办各部门(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请示时,须事先依据有关文件政策,认真调查研究、审核、论证,在集体研究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属于编委会议或编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应经编委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或编委领导审定后办理。对机构编制事项的有关会议讨论情况,应予保密。对编委会各项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和编委领导交办的事项完成情况,要及时检查,并向编委主任、副主任和编委会报告。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申报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材料包括专题请示和有关法律、相关文件依据或证明材料。专题请示主要包括建立、撤销机构或增减编制的动因和目的、机构名称、职责任务、内设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机构规格、经费形式等。

第五章 组 织 纪 律

第十六条  机构编制工作严格执行市编委一家承办,编委领导一支笔审批和编委一家发文的规定。有关机构编制事项,应向同级编委专文请示,由编委办公室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提请研究决定,按审批程序签发,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机构编制事项,其它任何部门均不得提请党委、政府研究。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其他部门的文件一律不作为办理机构编制事项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三定”方案和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市编委办公室应对各部门(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增设机构和超职数配备科级领导的,机构编制部门不予承认,并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市编委办公室应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政务公开,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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