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纪委文件
衢纪发〔2005〕13号
转发中共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察厅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
参与各类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监察室:
现将中共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察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各类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各类矿山生产经营活动,既是维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的重大举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党组织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这一政治和全局的高度,结合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认真组织学习,将省纪委、监察厅通知精神迅速传达到各有关人员,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纪律要求,增强责任感。
二、对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单位接通知后,要按照要求,认真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走过场,严格把通知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做到令行禁止。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自觉予以纠正。撤资与退出经营情况汇总登记表、自查与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2006年1月15日前报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行为。市纪委监察局将公开举报电话(0570?3081363),设立举报信箱,鼓励矿山职工和人民群众举报。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对拒不自查自纠,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参与各类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监管不严,致使管理对象严重违纪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附:《撤资与退出各类矿山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登记表》
中共衢州市纪委
衢州市监察局
2005年12月12日
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市委、市政府
抄:市人大、市政协,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
参与各类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工委、纪委)、监察室: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5〕12号)和中央纪委《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纪办〔2005〕38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坚决制止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各类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不准本人或以他人名义以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等形式,或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参与各类矿山的生产经营。
二、不准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在各类矿山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不准本人或以他人名义接受各类矿山的干股、红利。
四、不准本人或以他人名义从事各类矿山工程的招标、投标和承包、转包活动,以及从事各类矿山产品的营销和矿用装备、器材、原材料等的供销活动。
五、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从事各类矿山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六、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各类矿山的,应在12月31日前撤出投资,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报告并登记,注明投资单位、投资时间和数额、资金来源以及撤出资金的证明等。逾期不撤资的,一律先予免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七、本通知适用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国有中小型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政府委派或招聘的领导人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人员、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浙 江 省 监 察 厅
200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