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5年度衢州市工业开发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衢政发〔2005〕18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度
衢州市工业开发区建设工作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05年度衢州市工业开发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2005年度衢州市工业开发区
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市、借力发展、特色竞争”三大战略,加快我市工业开发区建设步伐,推动“410”产业快速发展,做大做强产业集聚平台,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经市政府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园区。
二、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一)开发区新开发土地面积。本项基本分10分。
本项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10分。
(二)开发区基础设施投入。本项基本分15分。
本项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15分。
(三)开发区工业招商实际到位资金。本项基本分20分。
工业招商实际到位资金达到考核目标得10分,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10分。市外工业招商实际到位资金占比达到考核目标得1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10分。
(四)开发区工业项目推进。本项基本分20分。
新入开发区企业数达到考核目标得10分,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10分;投资额在亿元以上企业每新入开发区1家增加2分,10亿元以上企业每新入开发区1家增加5分,增加分不超过10分。当年工业项目开工率和当年工业项目投产率达到考核目标各得5分,每高出或低于2个百分点,各增减1分,增减分分别不超过5分。投资强度(按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规定标准)未达到考核目标扣5分,超出不加分。
(五)开发区工业总产值增长率。本项基本分15分。
本项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每超或低1个百分点,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15分。开发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占当地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百分点提高数达不到考核目标扣5分,超出不加分。
(六)开发区工业入库税金增长率。本项基本分10分。
本项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每超或低1个百分点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10分。
(七)开发区基础管理工作。本项基本分10分。
包括开发区的制度建设和服务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原始资料台帐完整、统计报表准确及时等情况。统计报表迟报或差错1次扣0.5分,开发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1次扣5分,减分不超过10分。
三、考核范围
列入市政府考核的工业开发区为:
(一)市本级: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
(二)柯城区:市开发区柯城工业园。
(三)衢江区:衢州沈家经济开发区。
(四)龙游县:龙游县经济开发区。
(五)江山市:衢州江山经济开发区(包括江山市特色工业园区、江山机电工业园区)、衢州江山贺村竹木工业专业区。
(六)常山县:衢州新都乡镇企业科技区(含原辉埠经济开发区)。
(七)开化县:开化县经济开发区。
四、考核程序
(一)确定工作目标。年初,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区办)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高新园区上年度完成的实绩数和上报的工作目标基础上,分别确定各项考核工作目标,并由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衢州市工业开发区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开展实地考核。年终,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高新园区向市园区办书面报送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由园区办牵头,市府办、经委、财政(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奖励
(一)根据考核结果分设一、二、三等奖,综合得分在150分(含150分)以上的为一等奖,120-150分(含120分)的为二等奖,100-120分(含100分)的为三等奖,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一等奖主要领导奖励人民币1.2万元;二等奖主要领导奖励人民币1万元;三等奖主要领导奖励人民币0.8万元。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开发区、高新园区副职按相应奖级奖金的80%奖励;列入考核范围的县(市、区)的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按相应奖级奖金的70%奖励;县(市、区)园区办主任按相应奖级奖金的60%奖励;市园区办主任参照三等奖奖金的60%奖励,其余人员配套奖励。考核得分低于100分的不得奖,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柯城区、衢江区,市开发区、高新园区和市、区园区办的奖金由市财政列支,其他县(市)的奖金由县(市)财政列支。
六、考核起止时限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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