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衢政发〔2005〕2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七月六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衢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衢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坚决贯彻市委的决定、指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努力建设亲民、务实、法治、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规定。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建设“平安衢州”。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公众和公共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还应当听取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及扩大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市政府制定文件。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行为。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逐步实行网上办理。
第二十六条 要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利与利益脱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各部门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直接阅批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并督促抓好落实。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群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和季度、月度等阶段性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市政府召开重要会议和制发重要规范性文件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下发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各综合部门每月要作一次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综合分析。市政府办公室要适时作出通报。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不断提高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市政府对各部门和部分市级单位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工作机构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扩大到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重要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拟报请省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拟提请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拟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有关全市性重大问题的决策;
(七)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八)讨论决定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文电,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九)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及时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交流沟通、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
第四十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落实。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要事先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明确代替出席会议人员。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严格执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01〕114号)等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报送上级政府的公文,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第四十八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条 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理论学习会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由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副市长、秘书长离衢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衢外出,应事先报告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