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05〕36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全面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水泥工业“总量控制、淘汰落后”的产业政策、《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4〕42号)精神和《2004?2007年省环境污染整治省市长目标责任书》以及建设生态市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全面淘汰我市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现有66条水泥机立窑生产线,在2005年底前必须关停32条(具体水泥企业机立窑生产线淘汰名单见附件),即要求全市无水泥生产许可证的、窑径在2.5米及以下的、企业自己承诺淘汰期限到期的和经协商企业同意在2005年底前拆除且窑径在2.5米以上的水泥机立窑生产线全部拆除。到2007年底全面淘汰全市所有水泥机立窑生产线。
二、为缓解拆窑带来的就业压力,在规划、环保许可的前提下,2005年底前水泥机立窑生产线全部拆除、又无水泥新型干法窑生产线的水泥企业,可暂保留水泥粉磨系统的生产,采用外购新型干法水泥熟料进行粉磨生产经营,经营年限原则上至2007年底。
三、在2005年8月底前或经停产限期治理后,安装完成机立窑大布袋除尘设备并做到粉尘达标排放的水泥机立窑生产线,可允许继续生产到2007年底。
四、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加大环保监管力度,2005年10月底前市里将统一组织对安装大布袋除尘设备的达标验收工作。在8月底前未安装大布袋除尘设备的水泥机立窑,必须停产限期治理,在未完成治理达标之前不得开工生产;在限期内未完成治理的,视无能力治理达标,不再进行治理达标验收。2006年,要重点抓好仍在生产的水泥机立窑生产线达标排放工作。
五、认真贯彻落实浙经贸建治〔2002〕1273号文件关于在重点工程、混凝土搅拌站、水泥制品企业、交通工程、高层建筑等领域限制使用机立窑水泥的规定,严把施工进货检验关和监理关,加大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力度,防止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水泥。
六、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工作。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水泥企业机立窑生产线淘汰名单,工商部门要据此对水泥企业进行工商年检工作,质量技监部门据此进行许可证管理和质检工作,电力部门据此进行供电工作。
七、为了确保全市水泥结构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减少企业的损失,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也鼓励企业自觉尽早地拆除水泥机立窑生产线,由企业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对在2005年底前拆除机立窑生产线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补助。在企业完成机立窑拆除工作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发放。
八、为加强对全市关停水泥机立窑生产线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市政府将各县(市、区)淘汰水泥机立窑生产线工作列入对县(市、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并视完成情况对各县(市、区)政府予以奖励。同时,由市经委、环保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工商局、电力局、监察局、质量技监局等部门组成关停水泥机立窑生产线工作考核验收组,每年年底根据对各县(市、区)的工作要求,组织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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