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05〕38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2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控制运力投放,保持行业稳定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按照《通知》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出租汽车管理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运力投放的监控,严禁盲目投放运力,今年内不得出台新增出租汽车运力计划。
今后,对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各县(市)人民政府应事先制定投放方案(包括投放数量、方式,经营权使用期限、经营区域等),组织听证并经市交通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具体运力投放工作按辖区范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
二、清理规范收费项目,完善价格调节机制
(一)市、县两级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的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进行清理和规范,防止重复检测和收费。同时,按照《通知》精神,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经营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包括涉及出租汽车所有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于5月底前报市财政、物价部门,并通过《衢州日报》统一向社会公布。
按照《通知》要求,不再向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开支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保证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履行职能。
(二)市、县两级物价部门要会同交通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市场供求、运营成本收益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适时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起步公里、运价公里、空驶收费等)进行调整。
三、转换经营机制,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一)逐步取消挂靠经营。出租汽车实行企业自营或个体经营、规范化管理。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对新增以及更新出租汽车一律不得采取以上经营模式;原有出租汽车存在以上挂靠经营成分的,要通过协商,依法、合理解决。采用出租汽车公司收回剩余经营年限实行公司自营的,报出租车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采用解除挂靠经营方式实行个体经营的,应当向当地交通、工商等有关部门重新办理剩余经营年限的营运手续。
(二)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市、县两级交通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对本地出租汽车承包费进行调查,根据风险责任和管理责任的程度,制订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
出租汽车企业代办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不得加收费用;发放出租汽车发票,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工本费标准;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处以罚款的,罚款不得转嫁给驾驶员。
(三)理顺劳动用工关系。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稳定司机队伍。出租汽车企业应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和经济合同。企业应按国家规定为司机及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取消经营权,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市场秩序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强化对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治理活动,整顿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对未按规定领取有关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经营范围的非法营运行为,必须予以取缔,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对非法运营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伪造运营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出租汽车上逐步推广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和安装合格的附加打印装置的计价器,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对旅客反映强烈的如拒载等服务质量问题,要切实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力争在整顿后,服务质量有明显改观,投诉率有明显下降。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市、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应加强对出租汽车司机的管理和培训工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引导他们遵纪守法、依法运营,畅通正常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在管理、费用、经营方式等方面遇到问题,应当通过合法、正常途径解决。对一般参与聚众闹事的出租汽车司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少数带头闹事、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损坏公私财物和侵犯群众人身安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要依法予以处罚,并依法收回出租车的经营权;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正确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各种矛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六、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顿要求
(一)为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市里成立由交通、财政、建设、物价、公安、劳动保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领导组成的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也要按照《通知》要求,尽快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本通知下发后,各县(市)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切实将国家和省的清理整顿要求和相关政策宣传到每个经营户,取得社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推进清理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县(市)要尽快组织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总结报市交通局。2005年5月底,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基本完成清理整顿的主要工作。
(三)市、县(市)两级清理整顿办公室要建立清理整顿工作督查和信息制度,定期督查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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