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衢州市委员会文件
衢政协[2005]12号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衢州市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
(2005年11月1日政协第五届衢州市委员会
第十一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委员视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视察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视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共衢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社会实际、深入基层和群众,了解市情民情,提出意见建议,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前实现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 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 视察组织工作坚持“求实、规范、安全、协作”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组织形式主要有委员集体视察和小型专题视察。视察的选题侧重与中共衢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与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全体会议主题结合,与专项民主监督工作结合。
第六条 根据政协衢州市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确定每年委员视察工作的计划和视各专门委员会提出方案,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本级市政协委员和港澳委员的视察,由政协衢州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需要,由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界别和委员所在单位组织。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自身工作安排,也可组织本委员会成员对某项工作进行视察。
在市本级以外的委员的视察,委托各县(市、区)和巨化市政协委员小组负责组织。政协衢州市委员会办公室每届安排各县(市、区)和巨化市政协委员跨县视察一次,视察地点由政协衢州市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视察主题由各县(市、区)和巨化市政协委员小组提出,报政协衢州市委员会办公室同意。此外,各县(市、区)和巨化市政协委员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自行组织跨县视察,报政协衢州市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市、区)和巨化市政协委员小组每年自行组织一次就地视察,已组织跨县视察活动的当年,可不组织就地视察。 P class=MsoNormal style=" TEXT-INDENT: 20.6pt;">第八条 视察团采取委员自愿报名和统一协调相结合的办法组成。委员每年可参加加专门委员会、党派、团体、界别和所在单位组织视察的,一般不再参加政协衢州市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视察,每次视察时间一般以两天为宜。
第九条 视察团设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副团长领导视察团的活动,决事项,代表视察团同相关政府和部门交换意见,负责审核视察报告。
第十条 委员参加视察,要按照日程参加各项活动,遵守有关规定;认真了解情况映社情民意;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十一条 政协衢州市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视察时,商请有关县(市、区)政协、巨化察内容制定活动日程,视情况邀请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随团并介绍相关情况,联系新闻单位派记者随团采访报道。
第十二条 视察活动包括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座谈、与地方党政和相关单位领o:p>
第十三条 视察团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形成视察报告。视察报告根据内容,由政协衢室分别处理。委托各县(市、区)政协、巨化统战科的市政协委员小组组织的视察,视察报告报送政协衢州市委员会办公室;政协衢州市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视察报告内容,酌情转报中共衢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巨化集团公司。
对在视察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重要情况或建议,可以通过提案、信息等渠道反映给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政协衢州市委员会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研究室以及县(市、区)政协派,负责委员视察活动的各项组织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市本级的委员视察经费,由政协衢州市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在市级以费,由政协衢州市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拨至各县(市、区)政协、巨化统战科。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