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文 件
衢人大常[2005]19号
衢州市人大常委会
联系人大代表办法
(2005年6月3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同市人大代表和驻衢的全国、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并为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提供有效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联系代表,主要是了解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以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了解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了解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受理代表对我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通过联系代表,为代表依法行使职务和加强对常委会及“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提供服务。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常委会可根据会议的内容需要,组织代表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视察、调查等活动,并通过网络信息等形式,为代表在会议期间审议有关议题提供材料,做好准备。
第四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由常委会办公室提前将议题及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应邀的代表。也可视代表对审议议题或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的情况,确定应邀代表的人选。
第五条 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就我市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组织“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同代表举行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常委会要求“一府两院”建立代表可阅读本级文件制度和网络通道。
第六条 常委会建立主任接待代表日制度和走访代表制度,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常委会要高度重视代表的议案建议,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第八条 常委会热情接待和认真办理代表的来信来访。
第九条 常委会采用座谈会、交流会等形式,总结交流代表履行职责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方面的经验。
第十条 常委会采取培训、研讨、座谈、视察、评议等方式,组织代表学习法律和人大工作知识;通过为代表征订或寄送有关材料,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信息,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为代表深入审议各项报告创造条件,使代表及时了解常委会的工作情况,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提高代表审议水平和效果。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组织代表或代表小组开展调查、检查、评议和视察活动;召开座谈会,征求代表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我市各项工作的意见;为代表视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在组织代表开展调查、检查、评议和视察活动时,可根据需要,邀请当地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常委会各办事机构,要结合各自工作,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在举行会议、调查、评议和视察时,可邀请有关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常委会确定一位副主任分管代表工作。代表工作委员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主任会议汇报代表工作情况。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要相互配合,共同为常委会联系代表当好参谋、搞好服务,使常委会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成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机关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代表机关。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大常委会
200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