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文 件
 
衢人大常[2005]20号
 
衢州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2005年6月3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密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就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加强代表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促进代表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和代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客观需要,也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有效途径,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工作机构,指导每位市人大代表在原选举单位范围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近联系3?5名县(市、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
三、市人大代表要深入基层,与县(市、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运用走访、座谈、通信、电话、电子信箱、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努力拓宽联系渠道,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同时根据各自的职业特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深入开展专题调查,了解民意、反映民情。
四、市人大代表应使用《衢州市五届人大代表联系群众记录卡》和专用信封,将在联系活动中收集到的有关情况和建议意见,邮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由其汇总分类后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五、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的一个月,为市人大代表集中联系原选举单位和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月。在活动月期间,每位市人大代表都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集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各项报告和提出议案建议做好充分准备。
六、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密切配合,积极创造条件,切实保证市人大代表认真履行职责。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权利,积极支持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的各项代表活动,为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创造良好条件。
七、市人大代表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依法参加活动、执行代表职务时,其所在单位、部门必须依法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种保障。
八、市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开展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活动,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都应给予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做到热情接待,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对市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进行无理阻挠甚至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工作要高度重视,要定期听取代表开展联系活动的情况汇报,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组织指导,促使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活动的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十、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树立密切联系代表、全心全意为代表服务的思想,结合各自职能工作,做好协调、指导和服务。
 
 
 
 
衢州市人大常委会
200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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