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衢州市委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文件
 
衢委发[2005]17号
 
 
中 共 衢 州 市 委
关于印发《中共衢州市委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市级机关各单位党组织:
中共衢州市委议事规则已经2005年3月31日,中国共产党衢州市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 共 衢 州 市 委
2005年4月1日
 
 
中共衢州市委议事规则
(2005年3月31 日中国共产党衢州市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充分发挥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增强工作合力,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衢州市委员会是衢州市的领导核心,对全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第二条  市委实行领导的原则是: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共浙江省委的领导下,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密结合衢州实际,以科学发展观总揽全局,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第二章  市委全委会
第三条  市委全委会在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市委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市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市的工作。其议事范围是:
(一)制定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指示、贯彻市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二)审议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对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三)听取和审议市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四)决定召开市党代表大会或市党代表会议,并报省委批准;向市党代表大会或市党代表会议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五)选举市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省委批准;通过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省委批准。
(六)民主推荐提名干部和讨论重要人事安排及有关事项。
(七)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第四条  市委全委会由市委常委会召集并主持。
市委全委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市委全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研究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委员的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五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会议议题和议程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第五条  市委全委会参加对象为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市纪委委员列席市委全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市委常委会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也可以举行全委扩大会议,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市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六条  市委全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对县(市、区)党政正职推荐人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工作部门和人民团体正职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市委常委会认为需要提交表决的重要干部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进行审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推荐县(市、区)党政正职人选的,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的意见;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工作部门和人民团体正职,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决定。
对市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由市委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报经省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市委全委会时予以追认。
第七条  市委全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作出的决策和决定,会后以市委名义上报和下发。宜予公布的,应及时予以公布。
市委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市委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在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工作,确保决策落到实处,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出现的实际问题,进行适时调整。对某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全委会决定。
第八条  对应由市委全委会研究讨论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市委全委会的,市委常委会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全委会报告。
第三章  市委常委会
第九条  市委常委会在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级党的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日常工作。其议事范围是:
(一)召集市委全委会并确定全委会议题,向市委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应提交市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研究讨论市委常委会向全委会的工作报告;组织实施全委会决议、决定。
(二)传达中央、省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传达讨论国务院、省政府重要指示,听取市政府贯彻实施意见以及执行情况的汇报。
(三)讨论确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战略、指导方针和重大决策等重要问题,包括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市委年度工作重点和市政府工作报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涉及全局的重要行业规划和行政区划变更、调整方案;党政部门、行业机构和重要社团组织的设置、撤并;基础设施、社会公益设施及经济建设等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社会热点问题和突发事件的处置意见、方案等。
(四)讨论决定全市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的重要问题;讨论决定全市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统一战线、群团工作和社会稳定等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和管理干部;研究制定全市各类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任免、监督和奖惩等方面的重要政策和制度。
(六)每年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工作汇报;研究讨论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政府党组、市政协党组和军分区党委提出的重要事项;对市级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委(党组)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研究讨论各县(市、区)委提出的需要市委决定的重要问题。
(七)讨论决定以市委名义发出的全局性、政策性文件和以市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
(八)对必须由市委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第十条  市委常委会由市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市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市委常委会的议题,由市委书记确定,或由副书记、常委和有关方面提出,经市委秘书长或市委办公室主任汇总后,由市委书记审定;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或审定。常委会要严格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不在会上临时动议。会议的准备工作由市委办公室负责。各地、各部门需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事先须经分管副书记、常委审定,并提出具体意见。凡属分管副书记、常委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凡涉及多个地区和部门的重大议题,未经分管领导、秘书长或市委办公室协调的,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市委常委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各位常委。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常委对会议议题、列席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主持人提出。
第十三条  市委常委会参加对象为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列席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单位和县(市、区)的人员原则上为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市委常委会应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市委主要领导或秘书长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市委秘书长或市委办主任应及时将会议确定的有关事项向缺席的常委传达。
第十五条  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问题,应当经过充分讨论。重大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根据讨论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讨论决定市委推荐、提名、任免的干部,应逐个表决,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和委托他人转达的意见均不能计入票数。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如果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复议表决。
第十六条  市委常委会会前要充分准备,会中要讲求效率。讨论干部问题、重要案件、重大事项性质的常委会,常委、市人大主任、政协主席一般都要发言;讨论某个方面工作性质的常委会,先由分管领导作中心发言,其他领导作讨论发言,主要领导作总结、归纳性发言。发言要紧紧围绕主题、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掌握好时间。
第十七条  每次市委常委会应有专人记录,所有记录专门保管,隔年送市档案馆保存。会议决定事项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也可委托副书记或秘书长签发;不编发《会议纪要》的,由市委办公室将会议决定的有关内容抄告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市委常委会讨论的内容,经会议同意,可在党内通报。会议通过的决议包括重要干部的任免,宜予公布的,经会议批准后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市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由市委办公室督查反馈。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市委常委会的,市委书记、副书记或常委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市委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市委书记办公会议
第二十条  市委书记办公会议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决定重大问题。其议事范围是:
(一)酝酿需要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或市政府提交酝酿讨论的重大工作事项。
(二)对市委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三)交流市委、市政府上月度工作,协调下月度工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安排。
(四)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书记办公会议由市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书记办公会议参加对象是市委书记、副书记,根据酝酿协调事项的需要,主持人可确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委有关常委、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书记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时间定在每月月末,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上班的第一天;也可视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书记办公会议前,由市委办公室汇总整理需提交书记办公会议酝酿协调的事项,报市委书记确定。
书记办公会议确定专人记录,一般不发会议纪要。若有工作交办事项,可发专题会议纪要或抄告单。
第五章  市委常委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纪委、中组部《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市委常委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根据实际需要,民主生活会也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市委常委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应根据上级部署和有关实际确定。民主生活会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进行思想交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以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促进工作的目的。会前,应通过多种途径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可委托市委办公室、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收集。
第二十五条  市委常委召开民主生活会,一般应提前15天向省委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报告。会议日期、议题一般应提前10天通知各常委。
市委常委民主生活会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由市委组织部派专人记录,并于会后15天内向省委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和会议纪要。
第二十六条  对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报告。
第六章  市委专题会议和其他会议
第二十七条  市委专题会议。市委对重大专项工作进行协调和决策时,可召开市委专题会议。市委专题会议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形成的意见,根据主持人的要求,编发专题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  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学习会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集中学习,由市委书记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参加。根据学习内容,可扩大参加人员范围。学习会情况根据需要,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编发新闻报道。
第二十九条  市委读书会。一般每年安排一次,由书记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参加。根据学习内容,可扩大参加人员范围。读书会也可采取务虚会的形式。读书会情况根据需要,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编发新闻报道。
第三十条  市委经济运行情况分析例会。与市政府联合召开,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分析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和措施,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会议由市委副书记、市长主持,由市委书记点评。
第三十一条  市委通报会。根据有关规定,就中央、省委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重大决策、重大人事安排,向副市级以上领导通报,也可视情扩大参加人员范围。通报会由书记主持召开,也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
第三十二条  市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要是研究确定全市国民经济建设和经济改革的指导方针和重大决策,研究提出处理全市重大财经问题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原则和措施。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市长任副组长,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市委秘书长任成员。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根据需要,由市委办公室编发会议纪要或抄告有关单位。
第三十三条  市委民主协商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就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重要人事安排,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有关方面进行通报协商。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四条  市委武装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主要是按照党管武装的原则,研究解决全市武装工作、国防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五条  进一步健全市委常委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谈心交心制度。谈心交心活动,一般每年安排一次。
第七章 市委文件
第三十六条  市委文件处理应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努力实现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有些文件需全市各级党组织周知并适宜公开发布的,应及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以市委名义上报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其他重要文件,原则上应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审核签发。
第三十八条  以市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日常工作的一般文件,原则上应经市委书记办公会讨论或经书记、副书记审核同意,由书记审核签发,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或市委秘书长签发。
第三十九条  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和提名推荐干部文件,经分管常委审核后,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审核签发。
第四十条  下级党组织上报市委审批的文件,经市委办公室把关后,按照公文办理程序,由市委有关领导审批。市委领导一般不直接审批未经市委办公室审核或不按程序呈报的公文。下级党组织要求市委批转的公文,应以正式文件向市委请示,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市委审批文件时,签发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其他审核人也应签署“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市委全委会、市委常委会及市委常委、市委委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应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及党内监督机关的监督。市委常委会应将检查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至少检查1次。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市委全委会通过之日起实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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