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农民进城就业创业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文件
 
衢委发[2005]33号
 
中共衢州市委  衢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农民进城就业创业的意见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农民有序进城就业创业,对于统筹城乡发展,调整城乡劳动力结构,加快城市人口集聚,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实现“跻身全国百强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两大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激发农民进城就业创业热情,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降低就业创业成本,现就鼓励农民进城就业创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城乡劳动就业,提高农民进城就业创业能力
1、加强农民素质培训,全面提高农民就业竞争力。要根据市场用工需求,进一步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努力增加培训投入,以失地农民、下山出库农民和急需转移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培训为重点,深入实施“万名农民素质工程”,健全长效培训机制,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全面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和就业竞争力。同时,要高度重视预备劳动力的技能培训,有效整合各类职校、技校的教学资源,对城乡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进行1-3年的劳动预备技能培训,经考核鉴定合格,发给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2、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要加强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就业市场,规范民办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加强乡镇劳动就业服务平台和管理机构建设,积极开展劳动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劳保事务代理等服务。打破城乡就业二元化格局,完全取消地域、身份、户籍、行业等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限制性政策。按照劳动者自由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现用人单位自主用工、劳动者公平竞争就业。
3、加强用工合同管理,维护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要推行城乡统一的劳动工薪制度,各级各类用工单位要按照同工同酬的要求,统一城乡劳动者的工薪标准,消除不合理的城乡差别。用工单位与务工农民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公证,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解决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执行劳动合同的问题,坚决制止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金等行为。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清理与防范,在欠薪行为严重的行业或企业,建立企业工人工资保证金制度,杜绝工资拖欠问题的发生,切实维护好城乡广大职工特别是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新型的城市人口管理制度
4、积极推进常住户籍人口一元化管理。要打破二元制户籍管理模式,对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常住户籍登记人口逐步取消农业、非农业、自理口粮、蓝印等户口性质,统一为衢州市区居民户口,实行一体化管理。
5、积极探索外来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逐步改革原有外来暂住人口管理制度,按照外来暂住人口在市区的暂住期限实行分类管理,试行《居住证》和《暂住证》制度。积极探索和完善依附于户籍制度上的有关配套政策,条件成熟的一步到位,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先缩小差距,分步到位。
6、不断完善统一的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区“零门槛”落户政策,实行以合法固定场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为基本的落户准入条件,简化办事手续,降低农民进城门槛。
三、完善各项社保制度,逐步提高进城农民的社保水平
7、进一步扩大进城就业农民社保覆盖面。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在城镇从事自由职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申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照同户籍同待遇办理。
8、进一步完善进城农民养老保险管理制度。进城就业农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允许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最短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8年,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相关标准执行。对补缴后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继续按当期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延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对未按上述办法办理补缴或延期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的,可按相关规定将其参保缴费关系转换为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关系,按照其退休时农保的计发办法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
9、进一步做好进城农民的医疗保健服务。根据进城就业创业农民的意愿,允许其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自主选择医疗保险方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将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纳入常住人口管理,为进城务工人员建立健康档案,提供方便快捷、质量优良的基本医疗和卫生保健服务。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要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中适龄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纳入城区儿童计划免疫程序管理。用工单位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职业病防治宣传和教育工作,为进城务工人员作业场所提供有效防护设施,配备安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定期为进城务工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四、整合城区教育资源,保障进城农民子女接受平等教育
10、努力扩大城区办学规模。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立足市区,指导全市做好新一轮的教育发展规划,合理优化城区学校布局,扩大办学规模,解决城区新增学生的就学压力。现有学校要充分挖掘潜力,扩大招生容量,切实解决实施市区新型城市人口管理制度而新增学生的就学问题。各级政府要重视规划建设与城市新建小区配套的学校,满足小区新增人口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
11、严格执行进城农民子女接受平等教育的有关政策。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办学”的原则,规范学校管理,严明收费纪律,对领取居住证的进城农民子女就学要一视同仁,不得收取政策允许以外的其他费用。
五、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确保进城就业创业农民安居乐业
12、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整理、宅基地异地置换、农民住房产权登记、农户土地承包权入股等办法,解决农村“一户多宅”、空置住宅、闲置宅基地以及“空心村”问题,盘活农村建设用地存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转岗就业、进镇进城落户和生活保障问题,维护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农民住房登记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农民房产成为融资手段和创业资本的有效途径。
13、鼓励进城农民自愿选择购房形式。农民愿意进城购房定居的,在其自愿的前提下原宅基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偿收回,统筹使用。对有稳定就业岗位并取得《衢州市区居住证》的进城就业创业农民,在退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经县以上国土部门认定后,符合市区经济适用房认购条件的,可享受购置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
14、切实解决进城民工“居住难”问题。实施“安心工程”,在民工较为集中的地方由政府为主出资建设“民工公寓”,实行廉价出租,解决民工住房难问题。“安心工程”建设的房屋只能用于安排进城务工人员租住使用,严禁移作其他用途,不得向社会出售。租金标准主要由折旧、维修费、管理费等构成,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15、加快推进下山脱贫小区建设。认真制定下山出库农民异地安置规划,把已经脱贫、富裕起来的农民,以及地处交通不便、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农村作为重点对象,分别在中心城市、县城规划建设下山出库脱贫小区,实行有计划、分批次、多形式、整体性下山出库异地安置,让更多的下山出库异地安置农民直接转化为城市居民。
六、降低进城创业成本,激发农民进城就业创业积极性
16、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农民进城就业创业。有关部门对进城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要按市民同等对待,尽快给予办理各种手续,落实税收、工商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对进城从事个体经营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早市、晚市、集贸市场卖货的农民,要落实好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政策;对农民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随增值税、营业税的减免而减免;对首次进城创业的农民给予参照享受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各管理和服务部门要从鼓励、引导、扶持农民进城就业创业出发,简化办事手续,减免有关收费,提供优质服务。
17、深化农村信贷体制改革,为进城创业农民提供信贷支持。积极探索商业银行服务“三农”的新办法,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不断扩大农户小额信贷和农户联保贷款覆盖面,努力解决农民进城创业“贷款难”问题。
七、深化各项配套改革,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18、稳定农村基本政策。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规定,坚持土地山林在承包期内稳定不变的政策。进城落户或定居的农民,原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保留不变,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或自行收回农民承包土地。按照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积极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发展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让更多的农民向二三产业、向城镇转移就业。
19、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规范集体资产量化和股权设置方式,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取得《衢州市区居住证》的农民进城落户定居的,可继续享受原所在地村级集体收益分配权。
20、稳定农村计划生育政策。进城农民办理农转非落户手续,取得城镇户籍后,原所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继续保留5年不变。
21、加强领导,为农民进城就业创业营造宽松的环境。鼓励农民进城就业创业,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将鼓励农民进城就业创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强化部门协调,严格监督检查,努力为农民进城就业创业营造一个平等、宽松的环境。
 
 
中 共 衢 州 市 委
衢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0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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