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文件
 
衢委发[2005]36号
 
中 共 衢 州 市 委
关于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委,市级机关各单位党组织:
建市以来,我市人民政协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党委领导下,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在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以下简称“三化”建设),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在我市跻身全国百强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的意见》(浙委[2004]18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200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三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1、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党委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和改善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重要作用。
2、加强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重在推进“三化”建设。这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客观需要,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
3、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三化”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要求,以宪法和《政协章程》为依据,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规范程序为抓手,努力形成有章可循、行为规范、操作有序的工作机制,使全市政协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衢州跻身全国百强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坚持和完善政治协商制度
4、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政治协商作为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切实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努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1)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2)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4)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重要规划的重大调整;(5)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6)重要人事变动;(7)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面广、投资额大、影响深远的重大建设项目决策;(8)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切身利益的教育、卫生、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决策;(9)爱国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内部的重大事务;(10)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认为有必要进行政治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5、政治协商形式。政治协商主要采取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座谈会等形式。除会议协商外,政协党组、统战部和各民主党派可向党委、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6、政治协商程序。每年年初,各级政协党组要根据党委、政府的年度工作重点,按照规定的协商内容,主动向党委提出重要协商议题的安排建议。党委要重视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并由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办公室会同政协办公室就政治协商有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确定协商议题,制订工作计划。党委方面的协商议题,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提交;人大方面的协商议题,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提交;政府方面的协商议题,由政府办公室负责提交。提交协商议题的有关材料应提前送交政协。政协要及时组织委员和有关方面的人士,对提交的协商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提交协商议题的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分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参加政协的协商会议,并就提交协商的议题作出说明,认真听取政协的意见建议。
三、切实加强民主监督工作
7、民主监督内容。民主监督的内容主要是:(1)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2)党委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
8、民主监督形式。民主监督的形式主要是:(1)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2)通过在政协会议发言和提出提案、在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3)对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专项工作进行民主评议;(4)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情况通报,提出意见建议;(5)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重大问题调查、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等活动;(6)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合作开展舆论监督;(7)应邀担任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特约人员等。
9、民主监督机制。(1)民主监督年初计划机制。政协根据党委、政府年度工作总体部署,经与党委、人大、政府等有关方面协商后,每年初研究提出全年民主监督计划安排。(2)采纳反馈机制。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畅通渠道,广开言路,认真听取政协民主监督中提出的批评意见,积极采纳有关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反馈情况。(3)交办事项责任追究机制。民主监督交办事项实行责任追究,对该办未办的,政协可要求承办单位说明情况;对办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党委、政府要追究有关承办单位的责任。(4)民主监督权利保障机制。依法保障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权利,支持委员负责任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抵制或阻挠民主监督甚至打击报复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四、重视发挥参政议政作用
10、参政议政内容。参政议政的内容主要是:(1)事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综合性、前瞻性问题;(2)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3)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4)政协有条件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
11、参政议政形式。参政议政的形式主要是:(1)通过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或专题会议提出建设性意见;(2)通过重点课题的调研和讨论建言立论;(3)通过应邀参加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活动献计献策;(4)通过开展对外交流联谊活动参政议政;(5)符合《政协章程》规定的其他参政议政形式。
12、改进参政议政方法。坚持和健全政协考察调研制度,不断完善和创新“党委出题、政协调研、政府采纳、部门落实”的工作机制。对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提出的建议案,有关方面或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将结果以文件形式作出答复。对政协报送的调研报告、反映的社情民意,党政领导要及时阅批,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采纳。加大政协提案办理的督查力度,对政协确定的重点提案和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办理的重要提案,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答复,党委、政府要加强督查,努力促进提案的落实。
五、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13、各级党委要把政协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每届党委任期内至少要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要专题听取一次政协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党委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政协工作,党委和政府都要明确一名领导联系政协工作。坚持和完善政协主席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的制度。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确定政协主席列席书记办公会议。建立健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及党派的对口联系制度、政协领导或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制度。
14、充分发挥政协党组的作用。各级政协党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政协工作中起领导核心作用。党委要善于通过政协党组实施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对事关人民政协事业的重要问题,应事先征求政协党组的意见。党委可视情委托政协党组召开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座谈会,通报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意见和建议。政协党组要认真履行党委赋予的职责,及时主动向党委汇报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定、决议在政协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
15、加强对人民政协理论的学习研究和政协工作的宣传。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政协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的学习研究。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各级党校和领导干部培训班要把人民政协理论列为学习培训的内容之一。党委宣传部门要重视对人民政协的宣传工作,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及其他形式的协商会议和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不断扩大人民政协的社会影响。
16、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政协换届工作的统一领导,政协党组要高度重视换届工作,组织部门、统战部门、政协党组要加强联系沟通,把好政协委员人选的质量关,规范政协委员人选的产生程序。各级政协党组要根据党委的部署,有计划地组织委员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政协章程》和有关专业知识,努力提高政协委员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水平。各级政协要通过各种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有关情况,为他们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他们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给予必要的保障。政协委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群众,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政协党组对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要定期向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和委员所在单位通报,对履行职责出色的委员要予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委员,可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由政协党组提出调整意见。司法机关对有犯罪嫌疑的委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前,应向同级政协党组通报。
17、加强政协组织建设。各级党委要重视加强政协领导班子建设,优化政协领导班子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保持合理的党内外比例。要认真落实不驻会非中共人士政协副主席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县(市、区)不驻会非中共人士政协副主席任期内的政治待遇参照驻会副主席落实,生活待遇可参照市里的做法,实行任期内兼职工资补贴。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确定政协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各级政协的工作机构名称应相对统一。县(市、区)政协机关编制一般应在10名左右,较大的县(市)应在15名左右,各专门委员会至少要配备一名专职主任或副主任。经济强镇、中心镇或有条件的乡镇可设政协工作委员会,工委主任可由党委副书记兼任,比照人大主席团主席享受同等政治和生活待遇。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要把政协机关干部的培养、交流和使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加大政协机关与党政机关及其他部门之间的干部交流力度,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
18、逐步改善政协工作条件。要切实保证各级政协的经常性经费和其他必要的活动经费,并逐年有所增加。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改善政协的办公用房、工作用车、干部培训等条件,加强政协机关信息化建设,为政协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中 共 衢 州 市 委
2005年8月3日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