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衢政发〔2004〕38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
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进一步理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发挥农村集体经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一)村集体资产是指归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村集体资产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水面、山林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依法行使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
(三)县(市、区)农业局是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能。
(四)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清查、核实资产,重估资产价值;界定资产所有权,进行产权登记;建立管理制度。
清产核资工作以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查为主,乡(镇、街)农村经营管理站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检查。市、县(市、区)农业局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指导。对村集体资产管理混乱的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乡(镇、街)政府要派人帮助清理和解决。
(五)村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村集体资产评估要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按工作程序进行。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村集体资产的评估,必须由取得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
村集体资产需要拍卖、转让或者由于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方式而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作为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据。已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根据有关规定可仍按原签订的协议执行。评估机构开展对村集体资产评估业务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不准乱收费。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六)村集体资产的审计工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每三年要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必要时,对使用村集体资产的单位要实行专项审计;对集体土地被征用所得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情况,必须当年审计;对村班子和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等,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七)村集体资产的民主管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实行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凡村集体经济的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各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如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集体企业改制,干部报酬,大额举债,投资担保,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等,都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实行财务公开,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财务活动,必须按照农业部、监察部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进行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凡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关心的财务活动,都要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对群众提出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有义务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
(八)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代表组成村集体资产管理财务监督小组(其中村民代表应占五分之三),负责村级财务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从五个方面落实对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责任:一是资产投资责任制度。从立项审批、项目实施和决算审计三个环节上,明确相关责任,防止经营决策失误,堵塞资产流失漏洞。二是资产占用责任制度。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集体代表等形式,落实占用、使用村集体资产单位或个人的经营增值责任。三是资产核算管理制度。平时要加强财务会计工作,健全互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资产核算。年终要注重对村属企业经营业绩的检查考核,并对各单位的集体资产变动情况进行年检。四是收益分配管理制度。要及时收缴各种承包金、资产占(使)用费、红利、租金、利息等集体收益,年终要在坚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兼顾原则下,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防止“失收短收”和乱花滥发。五是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在坚持村集体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村财务由乡(镇、街)财务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实行统一财务制度、统一票据、统一会计核算、统一公开、统一建档。组所有的资金实行“组有村管”,统一纳入乡(镇、街)财务代理服务中心管理。
(九)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村集体资产的处置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体土地、厂房、设施、设备等发生产权转移时,必须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价格;集体土地、厂房、设施、设备等出租时,出租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集体建设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必须公开招标。
村集体资产的拍卖和招标工作,由乡(镇、街)农村经营管理站组织实施。
(十)加大对侵占村集体资产的查处力度。对贪污、挪用、平调、私分、无偿占用及挥霍浪费集体资产等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必须如数归还;不能归还的,应作价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撤村进(建)居村集体资产的处置
(十一)撤村进(建)居村的集体资产的处置原则。必须坚持谁所有谁处置的原则,坚持尊重和维护全体村民意愿及权利的原则,坚持保护和有利于全体村民长远利益的原则。
(十二)撤村进(建)居村的集体资产处置的程序。建立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代表组成的村集体资产清理小组。清理小组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进行委托评估,编制资产处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县(市、区)农业局审核、备案。
(十三)撤村进(建)居村的集体资产的分配。符合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首先缴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金;不符合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应给予生活补助,做到“老有保障,少有来源”。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还应由集体资产出资缴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社会保障基金。
在支付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本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基金后的净资产,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龄”、人口或“农龄”与人口相结合为依据,全额量化到人。量化到人的资产,可以以股权的形式组建新企业落实所有权,也可以以货币形式按量化额兑现到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撤村进(建)居之机,对村集体资产非法侵占、哄抢、私分、转移和破坏。
三、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
(十四)征地补偿费用,是指政府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给予的资金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管理,必须坚持依法、合理、统一、保障的原则。
(十五)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被征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归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集体承担的费用,余额可以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或用于改善村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十六)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安置的个人所有。安置补助费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直接用于抵交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剩余资金发放给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
(十七)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流转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流转协议分配;没有协议的,流转双方协商解决。
四、切实加强和改进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
(十八)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者队伍建设。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制度,提高其发展集体经济、带领农民致富的能力。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吸引高素质人才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为加快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提供人才支撑。
(十九)加强乡村财会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财会队伍的监督和保障作用。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后,村设助理会计。助理会计负责村货币资产、债权债务、合同和档案管理,负责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要保持村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要持证上岗,通过公开竞聘,报乡(镇、街)农经站审核,县(市、区)农业局备案。
(二十)加强乡(镇、街)农村经营管理站的建设。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充实乡(镇、街)农村经营管理站的力量,做到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场所“五落实”,使之能够切实担当起对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进行指导、管理、监督的职能。
县(市、区)农业局、乡(镇、街)农村经营管理站要组织好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和财会人员的培训,认真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这项工作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二十一)农办、水利、林业、监察、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要开展经常性的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提高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十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制定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