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衢政发〔2004〕43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
事业单位改制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衢州市本级事业单位改制政策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衢州市本级事业单位改制政策的补充意见
为加快推进市本级事业单位改革步伐,进一步规范完善市本级事业单位改制政策,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现对《衢州市本级事业单位改制政策的意见》(衢政发〔2003〕63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规范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行为
市事改办统一对具有法定资质的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拍卖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社会公布,实行淘汰制和责任追究制;市财政局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统一审计和评估政策;市事改办在协商的基础上,统一审计、评估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为加强质量跟踪,在支付审计评估费用时预留20%作为质量保证金,上交市事改办,专户储存,一年内未发现较大遗漏和差错的,质量保证金予以返还。一家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同时从事同一家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改制事业单位的审计和资产评估由其主管部门委托经市事改办认定的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与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委托书,明确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法律责任和时间要求。在审计和资产评估时,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向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承诺函,保证其所有资产、负债、权益(包括技协资产)都己列入审计和资产评估范围,同时保证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在审计和评估报告中,涉及职工未兑现费用的计提或开支须经市事改办书面认定。
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为确定该单位列入改制之月的上月最后一天。审计期限统一确定为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准日前3年,审计重点为资产、负债及权益的增减变动和结果,必要时可延伸审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的时限原则上为15个工作日。
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应在单位公示3天,经公示后职工无异议的,再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明确资产处置方式
改制事业单位经评估核准后的国有资产,其中的房产和土地原则上由市财政局收归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不宜处置或难以处置的资产由主管部门负责清算,其它资产可视下列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公开转让或协议转让两种方式进行处置:
(一)对实物资产的转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事改办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交易,对交易价格低于评估值90%的,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予成交。
接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媒体发布产权转让公告,广泛征集受让对象,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金额较大的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当只有一个受让对象时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
(二)对资质、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转让,但从稳定职工队伍和有利于原单位职工继续就业考虑,也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给原单位内部职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转让价格由其主管部门与受让者协商,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对改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其转让程序、转让价格都应面向社会和单位职工公开。
每家改制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清算工作的时限,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起3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逾期的,应书面报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三、筹措人员安置经费
改制事业单位的人员安置经费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负责筹措、解决。对某一单位产权转让收入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所需支出的,由其主管部门在系统内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中调剂解决,系统内调剂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向市事改办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在改制基金专户中调剂解决。
四、缓交或免交部分社保代发、计提经费
对改制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资产一时难以变现的,在确保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延后提前退休人员生活费和门诊费、遗属等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一次性安置人员个人帐户补贴、离岗退养人员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交足五年其他代发费用的前提下,其余由社保部门代发、计提等费用,可以缓交。具体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填写《暂缓交纳社保等计提费用审批表》(一式五份),送社保部门核对,由市财政局和市事改办负责审查,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审批后,社保部门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签订暂缓交纳社保等费用协议,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凭此办理有关人员安置手续,社保部门负责发放费用。
改制或撤销事业单位无资产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后,可以免交视同缴费年限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丧葬抚恤费,在改革方案批复中予以明确,同时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抄告单。
五、确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职工基本就业
对改制事业单位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的职工,除本人要求自谋职业以外,原则上由改制后的单位接收。在改制整体方案中,应予明确改制后的企业必须接收聘用原事业单位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职工的90%以上,并为其交纳企业社会保险,非本人原因,五年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撤销事业单位中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的职工,按照现行的政策规定,可采取多途径就业。
六、退休(退职、退养)人员的日常管理经费
对列入改制或撤销的事业单位,其退休(退职、退养)人员的日常管理经费,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提,统一上交退休(退职、退养)人员日常管理机构。退休(退职、退养)人员日常管理机构应建立专户,专项列支,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对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不足以支付改制成本的事业单位,其退休(退职、退养)人员的日常管理经费不再计提,由退休(退职、退养)人员日常管理机构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市财政局应在事业单位改制基金中酌情予以调剂补助。
七、兑现事业单位货币化分房政策
对列入改制或撤销的事业单位,其未享受货币化分房政策的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可按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的通知》(衢政〔2001〕5号)和市财政局、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放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在改制时,住房补贴一次性发给,所需费用由事业单位筹措。
八、明确临时工经济补偿标准
与改制事业单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在改革时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补偿金以全市最低工资标准(430元/月)为基数,按其在现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所需费用列入改制事业单位人员安置成本,不在安置方案中体现。
九、规范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已领取企业营业执照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改制事业单位,在改制之前,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安排补休,补休有困难的,可相应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标准为: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日工资的150%;休息日加班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日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日工资的300%,日加班工资基数以本人当月实际工资除以21.5天计算。凡当时支付标准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在改制时按上述标准计算的差额部分,一次性发给本人,所需费用由改制事业单位筹措。
十、计提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范围的有关离退休费
对列入改制或撤销的事业单位,其离退休(退职)人员(含改制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范围的离退休费计提,按下列项目和标准执行:
(一)误餐补贴(60元/月);
(二)煤气补贴(40元/月);
(三)规范性补贴(衢市人劳薪〔2001〕158号文件规定);
(四)住房补贴(按离退休时实数);
(五)夏令清凉饮料费(320元/年);
(六)2003年度地方性补贴。
十一、兑现项目考核有关奖励
对现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或工效挂钩的事业单位,在改制时,已全面完成的项目,并全部收回各项费用的,可按原有的制度规定,逐项一次性兑现考核奖励;未全面完成某个项目,或未全部收回各项费用的,不予兑现。
十二、明确剥离职能或归并事业单位的人员分流形式
各主管部门对现有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职能和任务,进行全面的梳理、调整和归类,归并职能相近的事业单位。其中属于生产经营、中介服务的职能,剥离后推向社会,相应的内设机构,进行改制或撤销,同时核减相应编制和经费,并由编制部门重新确定职能和编制。职能剥离、归并后的富余人员,符合改制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不计提社保费用;不符合改制提前退休条件的,本人要求创办企业的,可采取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的方式予以分流。
十三、强化事业单位改制主管部门责任和奖励机制
各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改制的第一责任人。事业单位改制工作列入2004年度市级机关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根据各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改制任务的大小,增加事业单位改制的考核分数,一般为2-10分,具体意见由市事改办提出,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与市事改办负责对事业单位改制工作进度进行督查。年终完成任务出色的,由市政府给予记功。
对出售资产超过保留价的溢价部分,或经市财政局核销剥离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不良资产收回的净收入,其中的10%可作为主管部门的补助经费,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也可对有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十四、完善改制相关方案论证报批程序
事业单位整体改制方案由主管部门行文报送市事改办,由市事改办组织办公室成员单位、实施中所涉及的单位以及改制的事业单位和其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论证,提出修改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批后,由市事改办批复实施。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报市财政(国资)局批准。职工安置方案报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批准。
十五、本补充意见由市事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