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04〕25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
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浙政发〔2004〕2号)要求,现就行政许可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本次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行政许可清理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进依法行政进程。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组织和分级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市政府决定成立专门的清理工作机构,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下设清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理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具体负责对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等进行全面清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市政府各部门)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和本单位的清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的清理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市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由各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
(二)全面清理的原则。凡是各单位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都要逐项进行清理。对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市政府文件以及本市其他规范性文件,要逐件予以清理。在清理行政许可项目时,要一并清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条件、实施机构、程序和期限以及收费等。
(三)依法审定的原则。清理工作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标准进行。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修改、取消或者废止。
(四)清理工作与健全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在进行清理工作的同时,要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做到依法行政。
三、清理内容
清理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的事项、实施机构、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等五个方面及规定行政许可的相关文件。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内容包括:事项名称、种类(参见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设定事项的文件依据。文件依据是指设定或者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所有文件(含会议纪要、抄告单等),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文件、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及其他文件、省政府规章及其他文件、省政府部门文件、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文件、市政府部门文件。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清理内容包括:实施机构名称(以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上加盖的单位印章为准)、单位性质、是否属于委托或者授权、实施机构的权力来源(即所依据的文件);是否存在市和县(市、区)及其以下层级机关共同实施的情况;是否为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对实施机构的处理建议及调整方案。
(三)行政许可条件的清理内容包括:设定行政许可条件的文件依据;市政府文件及其以下效力等级的文件规定具体许可条件的,是否增设了上位法规定条件以外的其他条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和期限的清理内容包括:市政府文件及其以下效力等级的文件,对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是否有规定;如有规定,是否与有关上位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一致。
(五)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是否收费和收费的文件依据。
四、清理标准
市政府各部门对所清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依照下列标准,先行提出意见,报市清理办公室。
(一)所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予以保留。
(二)市政府文件、市政府部门文件所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予以取消:
1、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2、虽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但能够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予以规范的;
3、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机关和文件种类,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市政府文件和市政府部门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个别确需继续实施的,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提出通过立法程序制定为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的意见。
(四)对必须依据上位法才能决定是否废止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待国务院、省政府的清理结果公布以后再作处理。
(五)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保留;不符合的,应当予以纠正:
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的;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对增设违反上位法行政许可条件的市政府文件,应当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对增设违反上位法行政许可条件的市政府部门文件,各制定单位应当进行修改或废止。
(七)对行政许可程序和期限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属于市政府文件的,应当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属于市政府部门文件的,各制定单位应当进行修改或废止。
(八)对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其他文件规定收费的,一律停止收费,并依照相应权限对相关文件的修改或废止提出建议,或者直接进行修改或废止。
五、工作分工
(一)市清理办公室负责制定我市清理工作方案,组织市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汇总全市清理工作结果;对市政府各部门上报的清理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并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对涉及的市政府文件进行立、改、废;指导各县(市、区)的清理工作。
(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文件、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及其他文件、省政府规章及其他文件、省政府部门文件、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各部门文件中设定和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
1、清理范围:
(1)由本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包括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
(2)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包括以本单位名义和以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
(3)由本单位承办行政许可初步审查工作,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
(4)由本单位联系或者归口管理的市政府直属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
(5)由本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县(市、区)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
(6)本单位行政管理领域内,由县(市、区)有关单位负责实施的非县(市、区)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
2、根据市清理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对本单位负责清理的行政许可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情况按要求报送市清理办公室进行统一审定和处理。对涉及市政府相关文件的,要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对涉及本单位制定的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市清理办公室。
(三)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清理结果及时报送市清理办公室。
六、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为全面清理阶段(自2004年2月下旬至4月底)。市政府各部门对行政许可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情况按要求报市清理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为依法审查认定阶段(自2004年5月1日至5月底)。市清理办公室依法对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行政许可清理意见逐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市领导小组决定。
在2004年5月2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将本县(市、区)设定的行政许可清理结果报送市清理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将本单位清理结果报送市清理办公室。
(三)第三阶段为规范和公布阶段(自2004年6月1日至6月底)。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从实施机构、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调整。涉及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文件的,由市法制办负责落实;涉及本市其他文件的,由制定单位负责完成修改或废止工作。全市清理结果应当按规定报省政府备案。
2004年6月底前,市、县两级政府分别公布我市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构和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文件依据。自2004年7月1日起,凡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机构,一律无效。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领会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通知的要求,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熟练掌握清理工作的各项标准、尺度,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清理工作。本次清理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根据全市清理工作的统一安排,制定本地、本部门的清理工作方案,并适当集中时间、人力,全力以赴,按时完成清理任务。
(二)各地各部门应当于3月5日前,将本地、本单位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市清理办公室。各地各部门还应当向市清理办公室报送本地、本单位的清理工作方案。
(三)扎扎实实地推进清理工作,全面完成清理工作任务。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涉及范围广、事项多、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心,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对待清理工作。要在清理工作全面展开的同时,确保清理工作的深度和准确度,全面掌握本单位的清理情况,及时反馈意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完成本单位清理工作任务。
(四)加强沟通和指导,保证全市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机构要主动向本级政府和本单位领导汇报清理工作情况和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在清理工作中遇到有关认定标准、界线等法律问题,特别是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清理办公室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附件:1、衢州市行政许可清理表
2、衢州市行政许可清理建议表
3、衢州市行政许可清理单位汇总表
4、关于附件1、附件2、附件3的填写说明
5、衢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号
二○○四年三月二日
附件1、2、3、5见PDF文件。
附件4
关于附件1、附件2、附件3的填写说明
一、关于附件1《衢州市行政许可清理表》的填写说明
(一)填表单位。
《衢州市行政许可清理表》(以下简称清理表)由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按要求填写。属于各单位清理范围的行政许可,各单位均要在清理的基础上,按照清理表所列项目逐项填写,每一个行政许可填一份清理表。
各县(市、区)政府清理工作的有关具体安排,由各县(市、区)政府清理工作机构负责提出统一要求。
(二)编号的填写。
为做好本次清理工作,保证不发生漏项、错项,需要将每一份清理表编一个号码。编号由两个数字组成:第一个数字代表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直属单位,如“1”就表示相应的部门和单位的编号,以分发的《衢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号表》(附件5)中的序号为准;第二个数字代表行政许可,也就是各单位负责清理的行政许可,每一项有一个编号,由各单位按序编排。这项工作需要各单位在填表时完成。
(三)清理表的主要内容。
与通知中的清理任务相对应,清理表包括五部分内容(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程序和期限、行政许可的收费)13个项目。
这些内容不仅是各单位清理工作结果的具体反映,而且也可以较全面地反映出目前本市行政许可的现状,同时这个表也是下一阶段我们对行政许可事项逐一进行审查、认定和处理的基础。
(四)对清理表第一至第五部分中1至13项内容的填写说明。
第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
1、行政许可的名称。
〔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第二条、第三条〕
(1)这一项原则上要求以一个子项作为一个行政许可事项来填写,不能将若干子项目归结为一个大项填写。
(2)子项目的认定,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文件中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为准划分。
2、设定依据。
〔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1)设定该项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文件种类共列有10类,填表时应将规定该项行政许可的全部种类的文件都逐件填写清楚。
(2)除写明文件标题、发布日期、发布机关外,还要写明具体的规定条款。但只写明条款项即可,不必写出条文的具体内容。
(3)关于附件:
??所填上述文件应将其文本作为清理表的附件。
??凡属于国务院其他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文件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主体、条件、程序的,只需写明并提供直接设定上述事项的文件及其文本。
??所有附件应统一编号后在表中“见附件”一栏中分别指明其编号,即:见附件“×”。
3、行政许可种类。
〔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种类分为7类,其中第(1)至(6)分别对应为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一)至(六)项内容,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中的哪项,则在表中那项的编号上划“√”;第(7)项是指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六项以外的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二部分:行政许可实施机构
〔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第三章〕
4、实施机构的名称、性质。
〔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1)法定实施机构,包括依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实际实施许可单位,是指目前实际实施该项行政许可的单位。如法定实施机构与实际实施单位一致,则可以不填写(2)或者注明“同(1)”。
(3)单位性质如选择“其他组织”,应写明其具体性质,如:企业、社团、中介机构等。
实施机构的设定依据:填写要求同第一部分中 “2设定依据”。
5、实施本项许可涉及本单位的几个内设处室名称。
〔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如实施该项行政许可不涉及多个内设处室,则此栏应填写 “无”。
6、办理许可的方式
〔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1)统一办理,是指行政许可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办理时,一个部门受理后,转告其他相关部门,其他部门分别限时办理完后将结果回复受理部门,再由其回复申请人。
(2)联合办理,是指行政许可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办理时,由一个部门主办,通过召集其他有关部门开会或者各部门会签文件等方式联合审查,再由各部门分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集中办理,是指各单位集中在一个办公地点(如:审批服务中心、审批大厅等),对于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仍由各个单位(窗口)分别办理。
(4)单独办理,是指行政许可只需由一个行政机关办理。此种方式办理行政许可,无论涉及本部门内一个或者多个内设处室,都应视为单独办理。
(5)如不属于上述四种的其他方式,则在本栏中写明具体方式。
7、是否颁发许可证件。
实施该项行政许可如发证,则写明颁发的证件的具体名称,包括证书、执照、标牌等。
第三部分:行政许可的条件
〔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文件依据填写要求同第一部分中“2设定依据”。
第四部分: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
(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第四章)
如有第9、10、11项情形,则在相应的□前划√,并在下面空白处填写具体的情形。
文件依据填写要求同第一部分中“2设定依据”。
第五部分:行政许可的收费
(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文件依据填写要求同第一部分中“2设定依据”,但属于“(9)市政府部门文件”的,无需写明和提供文本附件。
“2设定依据”(10)中的收费立项文件,是指批准该项收费立项的文件。
二、关于附件2《衢州市行政许可清理建议表》的填写说明
《衢州市行政许可清理建议表》(以下简称建议表)分为对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实施机构以及所涉及的市政府文件的处理建议共三个部分。
(一)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处理建议。
??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处理建议包括保留、取消和待处理三种方式,每种方式后又列出了相应的理由,填写时属于哪种情形则在该项前的□内划√。
??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处理建议是“待处理”的,则后面“(二)对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处理建议”和“(三)对涉及的市政府文件的处理建议”部分可以暂不填写。
(二)对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处理建议和纠正意见。
??对实施机构处理建议分为保留和纠正两种方式,每种方式后又列出了相应的理由,填写要求同上。
??对需要纠正的,应写明纠正的具体意见。
(三)对所涉及的市政府文件的处理建议。
这部分处理建议分为四种:
1、无需修改、废止或者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者市政府文件;
2、修改市政府文件;
3、废止或停止执行市政府文件;
4、市政府文件需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
处理建议及理由属于哪种则在对应的□内划√,其他各项应当按照表中的要求填写相应内容;主要理由内容较多的,可另附文字说明。
三、关于附件3《衢州市行政许可清理单位汇总表》的填写说明
《衢州市行政许可清理单位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是各单位对本单位所报各清理表中有关内容的汇总。除序号和清理单位名称外,共列出了11个项目,各单位要根据清理的结果按要求的项目填写。填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汇总表中第一栏“序号”应与清理表编号相对应,保证两个表中相同编号所对应的行政许可是一致的。
(二)汇总表中的各个项目均应与清理表中的相关项目相对应。
四、关于报送的要求
(一)各单位将清理表、建议表和汇总表的文本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于2004年4月30日前报送市清理办公室,一式各一份。
(二)附送的所有附件应予编号。
(三)对于经清理确无行政许可的单位,应经本单位办公会议审定后,将情况报告报送市清理办公室。
(四)需要将其他清理情况及有关问题予以说明的,另附说明。
(五)清理表、建议表和汇总表可自行复制。
各单位有关清理、填报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市法制办综合处联系,联系电话:3082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