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04〕35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衢州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衢州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衢政发〔2004〕2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培训
(一)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通过学习会、专题讲座、报告会等形式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
(二)2004年3月,举办行政许可法专题讲座,参加对象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全体干部,邀请党群机关干部参加。讲座由浙江大学行政法教授主讲。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共同组织实施。
(三)组织全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参加全省统一的行政许可法“全员培训”活动,主要以电视教育形式进行。由市人劳局、法制办共同组织。今后,要将行政许可法纳入公务员知识更新教育和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上岗培训的内容。
(四)分系统组织从事行政许可清理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有条件的,要进行一次考试,以确保培训效果。由市级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法制办负责编写学习资料和提供师资辅导。
 二、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
(一)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后,通过全市各主要新闻媒体对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以及贯彻实施准备工作进行多种方式的宣传报道。在衢州日报、市电台设立专栏,刊登专题文章,解答专门问题。由市委宣传部部署、市法制办协助。
(二)2004年6月中下旬,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法宣传周活动,通过悬挂横幅标语、现场咨询等,集中开展宣传。由市法制办、司法局负责。
(三)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前,市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并在衢州日报上刊登。由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负责。
(四)将行政许可法纳入“四五”普法计划的内容。具体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
 三、关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
(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本级、本部门现有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逐项提出处理意见。凡属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应当予以取消,个别需要保留的,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向省政府提出地方立法建议;对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可以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得保留。
(二)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应编制目录(包括项目名称和实施机关),由各级政府予以公布。这项工作具体由市、县两级审改办负责,要求在2004年5月底前完成。
 四、关于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国发〔2003〕23号、省政府浙政发〔2004〕2号文件的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对有关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以及授权、委托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这项工作要求在2004年5月底前完成,清理结果要报市法制办备案。
(一)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修订的,按照省人大和省政府清理工作要求,由各地各部门分别向省人大法制委和省法制办提出建议。在实际管理中认为确有必要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说明理由,经审核确定后,落实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起草任务。
(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办负责清理,市级各有关部门配合,其他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由发文机关负责清理。
(三)各级党委及其部门有关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由各级政府法制办商有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报请党委及其部门处理。
(四)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五)对清理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待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清理后,按法定程序在媒体上分期公布。
 五、关于行政许可主体(实施机构)的清理
 行政许可主体(实施机构)的清理工作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各级编委办会同法制办、审改办落实,要求在5月底前完成。
(一)凡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需要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二)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纠正。
(三)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其中确有必要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提请立法机关修改或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明确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内容。
(四)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清理后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名单,由各级政府法制办复核后,报本级政府公布。凡未经公布的机关或机构,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五)清理公布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涉及“三定”方案调整、经费预算和拨付调整的,由市编委办、财政局负责办理。
 六、关于行政许可收费依据的清理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律不得收费。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有关收费依据应当予以废止。这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二)有关地方政府、部门要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代为收取其他费用的做法,也应当予以纠正。
 以上工作要求在2004年5月底前完成。经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前应向市政府备案,具体由市法制办按备案规定进行审核。
 七、关于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2、网上公布和受理制度;
 3、审查、告知和听取意见、延长办理期限批准制度;
 4、有关实施中的听证规则;
 5、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疫检测等工作制度;
 6、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制度;
 7、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8、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等等。
(二)市、县(市、区)政府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下列制度:
 1、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2、延长办理期限批准制度;
 3、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等。
 这项工作要求在6月底前完成。其中市政府相关配套制度由市法制办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局、审改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制度制定后应当公布,并按照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八、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2004年第二季度,按照省政府的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是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调整的后续工作落实情况。具体工作由市审改办负责。
(二)2004年6月,组织开展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是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实施机关、收费依据的清理情况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职责履行、监督检查等情况。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层级监督机制,完善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本地区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四)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制订和落实有关监督制约措施,建立和完善责任制。有关制约措施和办法于2004年6月底前报同级法制办备案。
(五)监察部门要通过行政监察等法定程序,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市法制办负责对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日常督促指导;市级各行政机关负责对本系统贯彻实施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
 九、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保障
(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第一责任人。为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都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各地、各部门要切实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抽调得力人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把素质高、业务精、作风正的人员安排到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岗位上。市政府将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费挂钩。要坚决纠正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用于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
(四)各级编制管理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实施机关的清理结果,对涉及的机构职能和编制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五)市法制办要切实承担起市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全面了解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情况,对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文件和会议
(一)2004年2月底前,由市政府下发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文件。
(二)2004年3月,市政府召开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与会人员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法制办主任,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和法制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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