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委办等单位关于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04〕53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委办等
单位关于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
锅炉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安委办、质量技监局、工商局、环保局、公安局制订的《关于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管理的意见
市安委办  市质量技监局  市工商局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为加强城区、农村、集镇的浴室、开水房、豆腐坊、洗衣坊、小作坊、小加工点等场所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管理,确保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辖区内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小型锅炉是指:(一)小型汽水两用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5吨/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二)小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1兆帕,自来水加压);(三)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大于等于30升且不超过50升,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兆帕);(四)小型铝制承压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2吨/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本体为铝质)。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
二、凡使用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浴室、开水房、洗衣坊、豆腐坊、小作坊、小加工点等场所,以及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生产、检验检测、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意见的行为都有权举报。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管理工作。
四、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牵头,质量技监、消防、环保、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及相关场所的管理工作。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监管范围的小型锅炉,由各级质量技监部门加强安全监察。
五、设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必须报环保部门审批同意,若设立在公众聚集场所的还必须报消防部门核准同意,达到以下基本条件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方可投入使用。
(一)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锅炉房一般应独立设置;非独立设置的锅炉房,必须符合消防及锅炉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锅炉出厂技术资料齐全;
(三)小型锅炉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领取使用登记证;常压锅炉安装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确认非承压性;
(四)操作人员经专业安全培训合格;
(五)具备环保审批意见和卫生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六)对于设置在市区各社区开水房中的开水炉,必须符合市城管办、建设局、质量技监局、环保局、卫生局、工商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管理社区开水房的通知》要求。
六、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工作,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质量技监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培训的组织工作。小型锅炉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由质量技监部门发放小型锅炉作业人员证;常压热水锅炉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由负责培训单位发给培训合格证。
七、小型锅炉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工作,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小型锅炉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常压热水锅炉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承压运行,其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安全知识;禁止将常压热水锅炉改作承压锅炉使用或擅自提高小型锅炉运行参数。
八、建立和实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保障机制。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专项监督检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应在行政区域内开展经常性的检查,以确保设备处于安全状态;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负责做好小型锅炉的定期检验以及常压热水锅炉的定期非承压性确认工作;同时倡导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九、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十、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使用者,对所使用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相关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无《锅炉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锅炉的;
(二)应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而未办理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而仍继续使用的;
(四)超压使用的;
(五)经非承压性确认后,擅自改变安装系统管路、阀门而造成承压使用的;
(六)操作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而操作的;
(七)锅炉设置在违章建筑内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八)应报经消防部门核准而未申报的或存在火险隐患的;
(九)未经环保审批或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
(十)对发生锅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
十一、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要依法追究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十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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