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04〕54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衢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是国务院和省政府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一项有力举措,也是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希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按照“依法依规、有保有压”的要求,集中精力,积极应对,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全市项目清理工作的面上指导和推动,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定周密方案,迅速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清理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职能,协作联动,兼顾发展与稳定,确保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的扎实有序推进,促进我市经济的快速、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衢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办发〔2004〕38号文《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和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做好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衢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方案》。
一、清理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省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这次清理,是对所有在建、拟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核。在建项目是指已开工正在施工建设的项目;拟建项目是指各项目单位已提出申请,政府部门正在受理且尚未开工的项目。
(一)清理的重点。在进行全面清理的同时,重点清理两类项目:一类是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另一类是2004年以来所有新开工项目。
农林水利(含农村“六小”工程)、生态建设、教育(不含大学城)、卫生、科学(不含科技园区)项目,不在此次清理范围之内。
(二)清理的标准。清理工作要严格审核以下九个方面的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4、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5、是否符合项目审批等各项建设程序;
6、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规定;
7、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的要求;
8、是否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6号)、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16号、32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9、是否符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清理的处理意见。在对所有在建、拟建项目逐个审核后,要区别不同情况,分以下四类提出处理意见:
一是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
二是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建设,限期整改。
三是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严禁擅自开工建设。
四是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在建项目,要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
二、清理的工作方式
按照国办发38号文的要求和省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市政府成立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计委、经委、监察局、国土局、建设局、人行、审计局、环保局、银监局、规划局、统计局等单位各派一名领导参加,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计委、经委、建设局、国土局、环保局等单位派人参加。县(市、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得力的工作班子,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尽快组织开展清理工作。
(一)职责分工。市计委负责市本级所属项目清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和督查落实,并对全市清理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主要从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清理;市经委、建设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分别从行业管理、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清理、督导和检查。市人行、银监局从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规定方面进行督导和检查。市监察局、审计局按照本部门的职能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市统计局及各地统计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信息方面给予支持。
(二)清理方式。按照国办发38号文的要求和省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清理工作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进行。各县(市、区)的项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市本级所属的项目,工业项目由市经委负责组织清理、审核;交通项目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清理、审核;城建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建设局负责组织清理、审核;电力项目由市电力局负责组织清理、审核;水利项目由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清理、审核;党政机关办公房和培训中心、公检法等其他项目由市计委负责组织清理、审核;市开发区、高新园区、西区的项目由市开发区、高新园区、西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清理、审核;旅游、农业、林业、文化、教育、卫生项目分别由市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审核。市和县(市、区)共同出资的建设项目,以市投资为主的项目按上述分工分别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审核,以县(市、区)投资为主的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清理。省属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负责清理;省和地方出资的建设项目,地方投资为主的项目由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清理。
三、清理的推进步骤
根据我省项目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市清理工作要在5月31日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省发改委,时间已十分紧迫。要如期完成我市的清理工作,必须倒排时间,有序推进。将我市清理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部署动员阶段(5月12日?5月17日)。市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部署和落实工作,成立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及其工作任务和要求,具体布置落实市本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召开各县(市、区)发展计划局投资科长会议,布置报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报告等具体要求。
(二)自查整改阶段(5月18日?5月24日)。市计委、市经委、市建设局、市交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落实措施,从速组织开展项目清理自查工作,把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具体落实到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对所属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逐个清理,力求做到全覆盖、不遗漏。按照省发改委的统一表式对所清理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将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在5月24日前报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计委)。上报材料分文字和表格两部分,并随文报送数据软盘。不在这次清理范围内的农林水利(含农村“六小”工程)、生态建设、教育(不含大学城)、卫生、科学(不含科技园区)项目,也必须按规定要求上报。
(三)抽查督导与汇总审定阶段(5月25日?5月31日)。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市有关单位、部门,各县(市、区)的清理工作进行专项督导和抽查,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环节的检查,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本级所属项目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汇总和审核,形成清理工作报告。市政府听取全市清理项目工作的汇报,对清理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审定的报告以市政府名义于5月31日前上报省发改委。上报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1、此次清理范围内所有在建、拟建项目的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2、重点清理的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以及此次清理的其他项目中总投资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按项目提出停止建设、暂停建设并限期整改、取消立项、符合要求共四类处理意见。
(四)准备接受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督导(6月1日?10日)。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市的清理工作督导和进行专项抽查的准备工作,并做好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市清理工作进行综合评定的汇报和衔接工作。
四、清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坚决维护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权威性,提高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这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市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及县(市、区)政府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组成得力工作班子,制定周密工作方案,从速组织开展项目清理工作。按照国家及省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突出重点,落实措施,集中精力,切实抓好清理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要按清理工作的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清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报告。
(二)领会精神、把握原则。对国家、省关于这次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在具体清理过程中要把握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一是把握好全面清理与重点清理的关系。全面清理要到位,但要以列入国家明令禁止、重点清理范围以内以及涉及群众利益比较敏感的项目为主;二是把握好清理项目与完善项目管理的关系。在项目清理的同时,改进和完善项目的管理,坚决纠正和有效制止不按规定程序审批、越权审批和多头审批、拆项审批等违规行为;三是把握好项目处理与发展稳定的关系。要遵循 “依法依规、有保有压”的“两依两有”原则,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慎重处理项目清理中出现的问题,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尽可能不引发新的重大问题和群体事件。
(三)突出重点,落实措施。固定资产项目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清理。在全面摸清市本级在建和拟建项目的同时,进行重点清理,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扎扎实实地做好清理工作。要妥善处理好项目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早制定预案,做好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