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04〕71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深化乡镇矿山安全生产专项
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2003年,我市乡镇矿山企业(含采掘施工企业)共发生死亡事故20起,死亡24人,占我市工矿事故死亡人数的43%。今年1-3月份,共发生矿山死亡事故4起,死亡4人,比去年同期上升100%。4月11日,龙游县杜山坞煤矿又发生一起冒顶事故,死亡2人。为改变矿山企业事故多发的局面,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3〕32号),结合我市矿山企业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乡镇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增强进一步深化矿山安全整治的责任感与紧迫感
目前,我市露天矿基本上没有按国家要求实行分层开采,且有30%左右的矿山仍在沿用违章药壶爆破技术,有些矿山甚至进行中底部掏采;地下矿山开采存在顶板、通风、提升、安全出口等方面的安全隐患,造成了目前矿山事故频繁发生,并有可能导致重大恶性事故的出现。去年底开展的矿山安全评估,全市有20%的矿山被评为安全条件不合格矿山,72.5%的矿山被评为安全条件较差的矿山,只有7.5%的矿山被评为安全条件一般的矿山。为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增强进一步深化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责任感与紧迫感,精密部署、落实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矿山安全整治的政策要求,切实做好矿山安全整治工作。要按照谁发证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责任。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违规审批,监管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突出事故隐患重点,继续深化矿山安全整治工作
这次整治以关闭事故隐患严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为重点:
(一)采用中底部掏采,宕面、非工作边坡坡度超过75度的露天矿山,仍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彻底整改的,一律予以关闭。
(二)对“大礼堂”式开采、大面积采空区没有按规定处理、顶板事故隐患严重且难以整改的地下矿山,一律予以关闭。
(三)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生产矿山,立即予以停产整顿,无力整改的一律予以关闭。
(四)对没有形成台阶式开采,宕面坡度、高度超过有关安全规程规定的露天矿山,以及安全管理混乱缺少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的矿山,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矿山开采方案、爆破设计方案或爆破说明书的矿山,必须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整改不力或无力整改的要及时予以关闭。
(五)对采矿方法不合理的地下矿山,如巷道及采掘工作面高度超过3.0米难以进行敲邦问顶的地下矿山;巷道及采掘工作面宽度超宽难以保证顶板安全或围岩破碎松软,没有采取支护措施的地下矿山;没有形成机械通风系统、提升系统安全装置不齐全、井下照明电压不符合要求的地下矿山等,必须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整改不力或无力整改的要及时予以关闭。
(六)年开采量在5万吨以下(含5万吨)的露天石灰石矿、建筑石料矿、石煤矿等露天矿山及年产量在5000吨以下(含5000吨)的其它地下矿山,在2004年年底之前一律予以关闭。边远山区的建筑石料矿山,因市场原因达不到上述规模要求的,如当地道路、水利等建设工程确有长期需要,在证照齐全、布局合理的情况下,可另行研究。
(七)距离居民住宅区、国道、省道及电力、通信等重要设施安全距离不足的露天矿山,对地面民宅、厂矿、电力等重要设施安全造成威胁的地下矿山,位于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以及对生态环境破坏较大的矿山,必须予以关闭。
(八)对矿界划分不合理,相邻矿山之间安全距离不足,影响安全的,应进行合并,确难合并的,井下矿必须予以关闭,露天矿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属一证多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依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彻底清理。
(九)已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矿山,其周边的同类矿种的小矿山应逐步予以关闭。
(十)矿山关闭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监督矿山企业采取必要措施,对关闭后可能引起的危害采取预防措施。
三、积极推进矿山技术改造,从本质上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
主要从采矿工艺、爆破工艺、技术装备等方面推进矿山技术改造。
(一)新办露天水泥灰岩矿、建筑石料矿、石煤矿,要求采用中深孔爆破分台阶开采等先进技术(中深孔爆破须制定方案,公共安全评估,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实施),并采用机械化装载。
(二)已办的露天矿山,规模在20万吨以上或宕面高度在50米以上的水泥灰岩矿、建筑石料矿、石煤矿,要求在2004年6月底以前采用中深孔爆破分台阶开采等先进技术,并采用机械化装载。宕面高度在50米以下、20米以上的露天灰岩矿、建筑石料矿、石煤矿,在今年年底以前必须采取中深孔爆破分台阶开采等先进技术,并采用机械化装载。其它露天矿山必须采用从上而下小平台开采技术,并在2年内完成向中深孔爆破分台阶开采和机械化装载的过渡。
(三)除开采大块石料的矿山外,对水泥用灰岩矿、建筑用碎石矿、石煤矿等露天矿山和土石方工程爆破中目前还在使用不分台阶药壶爆破崩落工艺的矿山,一律予以停产整顿,无力整顿的,予以关闭。大块石料矿山从2004年8月起也要淘汰药壶爆破技术,采用中深孔爆破等适用的爆破工艺。
(四)从2004年6月起,逐步淘汰导火线起爆工艺,采用塑料导爆管或电雷管起爆。
(五)按国家规定执行新的《爆破安全规程》。
四、严格矿山审批制度,把好矿山准入关
在新批矿山和采矿权的有偿出让、转让和承包租赁过程中,必须由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保等部门对矿山外部安全条件、是否属于矿产资源规划区、爆炸物品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联合审查把关,对不具备安全条件或矿界不合理的矿山,不得开办和有偿出让、转让。新办矿山在审批时应对矿山开采技术、爆破工艺、装备水平、生产规模、安全管理与人员资质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实行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化经营,今后新办露天水泥灰岩矿、石煤矿、建筑石料矿,其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万吨;新办其它露天矿山,其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万吨;新办地下石煤矿,其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万吨;新办其它地下矿山的,其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万吨。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