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建中原有执法机构撤销后有关人员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04〕124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建中
原有执法机构撤销后有关人员安置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了做好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建中原有执法机构撤销后有关人员安置工作,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04〕8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的范围和对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后撤销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规划监察支队、市规划监察支队巨花大队、市规划监察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市规划监察支队柯城大队、市规划监察支队衢江大队、市城建监察支队、市经济开发区监察大队中,除已录用、调任和转任为国家公务员以外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二、安置的形式
(一)按照《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事业单位改制政策意见的通知》(衢政发〔2003〕63号)第六条的规定,上述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由原主管部门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不计提社保费用。
(二)上述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原主管部门同意,安置到所属非改制或非撤销的缺编事业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可安置到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员部门所属非改制或非撤销的缺编事业单位)工作的,可由原主管部门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理调动手续;经本人书面申请,要求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协管中心工作的,可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理调动手续。
三、非在编人员的安置
上述撤销单位的非在编人员一律予以清退。其中单位自聘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须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并按其在现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衢州市最低工资(现为430元/月)的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由原主管部门支付。
四、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上述撤销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安置人员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确保人员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二○○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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