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04〕125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管理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衢州城区规模不断扩大,城市路灯急剧增加,城市公共照明用电增长迅速,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收不抵支矛盾日益突出,财政负担进一步加重。为保障城区公共照明的正常需要,减轻财政负担,现就加强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支出范围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主要用于城市规划区(即老城区、西区、高新园区、开发区、衢江新区和巨化规划区的一部分)的城市路灯(含市区交通用的红绿灯)电费和其日常维护费用(主要是路灯维护人员的工资、福利,路灯维护材料费用,路灯维护车费用等)。今后城市路灯的建设安装费用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投资业主)承担,不列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支出。属经营性城市路灯(如灯箱广告等)的电费和其日常维护费用一律不准在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用中列支。
二、规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支出审批程序
新增加的城市路灯电费和其日常维护费用要列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支出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城市路灯的建设单位(投资业主)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二)由市电力局、财政局对建设单位(投资业主)的申请进行审核和对城市路灯安装质量进行验收,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三)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下发抄告单;
(四)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精神,市电力局、财政局与建设单位(投资业主)办理城市路灯产权移交手续,并将其电费、日常维护费用纳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支出。
三、加强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管理
(一)每年年初由市电力局、财政局提出当年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预算安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年底出现赤字,由市财政局提出弥补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二)为节约能源,减少用电,减轻财政负担,城市路灯光源原则上要采用节能型灯具,并适当控制用电时间。
(三)为提高城市路灯工程建设质量,减少维护费用支出,对重点路段和公共广场等城市路灯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实行审查制度,具体由市电力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建设单位组织进行。
(四)市电力局、财政局、建设局近期要对市区经营性城市路灯(如灯箱广告等)进行一次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
(五)市审计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扩大支出范围、擅自列支等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二○○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