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从事档案工作25年以上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7.30   来源:超级管理员

 

浙档办〔20145
各市档案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浙单位:
多年来,广大档案工作人员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为我省档案事业发展做出了贡献。为了表彰他们忠于职守、乐于奉献的精神,鼓励他们热爱本职工作,激励广大档案工作人员更好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省档案局决定向从事档案工作25年以上的档案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范围
全省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25年以上的人员(包括已离退休人员)。
已获得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从事档案工作30年以上《荣誉证书》、省档案局颁发的从事档案工作30年以上荣誉奖章或从事档案工作25年以上《荣誉证书》的档案工作人员不再颁发。
因犯罪而服刑的,不颁发《荣誉证书》;现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暂缓颁发《荣誉证书》;已故人员不再颁发。
二、时间计算
档案工作年限,指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和其他档案机构从事工作的时间。工作年限可参照工龄计算方法,凡属于正常调动到其他部门后又回到档案工作岗位的,其前后从事档案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计算时间截止到20149月。
三、颁发办法
《荣誉证书》由浙江省档案局统一印制。凡符合颁发《荣誉证书》条件的档案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从事档案工作25年以上人员登记表”(附表一)并签字盖章,送同级档案局审核公示(公示期为7天),各市档案局汇总后统一报省档案局;省直各单位和中央在浙单位直接报省档案局(有主管部门的,先送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经省档案局核准后,向从事档案工作25年以上人员颁发《荣誉证书》。
四、报送要求
1.向从事档案工作25年以上人员颁发《荣誉证书》,体现了省档案局对长期从事档案工作同志的关心,对于调动广大档案工作者的积极性,推进档案事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有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资格。
2.请各市档案局于201491日前将汇总材料报省档案局,省直各单位和中央在浙单位于201481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省档案局。上报材料一式二份,同时报电子版。登记表、汇总表可从“浙江档案网”(http://www.zjda.gov.cn)下载。
向从事档案工作25年以上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具体工作由省档案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联系人:龚红燕、朱红华,联系电话(传真):057185118799,地址:杭州市曙光路45号,邮编:310007,电子邮箱:rsjyc@zjda.gov.cn
附件:1.从事档案工作25年人员登记表
2.从事档案工作25年人员汇总表
 
浙江省档案局办公室
201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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