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1.07   来源:衢政办发〔2018〕78号

ZJHC0120180020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1878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待遇水平,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调整如下:

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个人,统一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个人23000元/人的标准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不再设立按60%标准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及享受基本生活补助金的档次。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3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ZJHC0120180020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1878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待遇水平,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调整如下:

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个人,统一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个人23000元/人的标准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不再设立按60%标准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及享受基本生活补助金的档次。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3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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