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8.06.06 来源:超级管理员
关于印发《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楼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分中心,市直(衢化)、柯城、衢江管理部,各科室:
现将《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楼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29日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楼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管理,防范和控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促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管理业务流程,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管理运作,保证资金安全。通过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管理核心业务流程的细化和明确,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防范风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的主体作用,提高资金运作效率,特对《关于印发衢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楼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衢公积金〔2015〕18号)进行修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市区(含柯城、衢江区)、各县(市)。
第三条 楼盘管理审批机构为衢州市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贷审会由中心主任和中心分管副主任、结算运行、审批等部门人员组成,一般为5至7人。各县(市)的楼盘向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受理,市区(含柯城、衢江区)统一向市公积金中心直接申请受理。
第二章 楼盘分类管理
第四条 楼盘准入按房屋属性和准入次数将申报楼盘划分为期房、现房、新增楼栋三类楼盘准入项目。期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开企业)在建的、不能交付使用的,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的商品房;现房指房开企业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消费者在购买时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新增楼栋指该楼盘已与我中心签订《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合作协议》,后续新增的楼栋。房开企业按此分类,提供准入资料,向楼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楼盘准入申报。
第三章 楼盘准入
第五条 房开企业申报楼盘项目公积金合作贷款,应当根据楼盘情况向楼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申报资料:《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申报表》或《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楼盘)申报表》或《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新增楼栋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必要时,除申报表所指项目外,按中心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第六条 期房楼盘准入条件及所需资料
一、准入基本条件
1.房开企业:证照齐全、主要财务指标正常、无重要负面信息、企业信用良好、按照缴纳社保清单依据建立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房开企业支持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
2.贷款楼盘项目:项目手续齐全、建设资金落实,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达到工程进度规定标准。
二、准入所需资料
(一)房开企业应提供项目资质资料(须核实原件):
1.楼盘立项批文(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7.地名命名及门牌编号证明(复印件)。
(二)房开企业应提供开发资质资料(须核实原件):
1.新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或证明回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开企业资质证书(需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资质达三级(含)以上且注册资本到位800万(含)以上;资质未达三级以上的,则注册资本到位1000万(含)以上或楼盘已全部结顶)(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验资报告(复印件)
6.上一年度会计年报及上个月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
第七条 现房楼盘准入条件及所需资料
一、准入基本条件
1.房开企业:证照齐全、主要财务指标正常、无重要负面信息、企业信用良好、按照缴纳社保清单依据建立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房开企业支持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
2.贷款楼盘项目:手续齐全、楼盘竣工验收合格,已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二、准入所需资料
(一)房开企业应提供项目资质资料(须核实原件):
1.楼盘立项批文(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复印件)
7.地名命名及门牌编号证明(复印件)。
(二)房开企业应提供开发资质资料(须核实原件):
1.新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或证明回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开企业资质证书(需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资质达三级(含)以上且注册资本到位800万(含)以上;资质未达三级以上的,则注册资本到位1000万(含)以上或楼盘已全部结顶)(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验资报告(复印件)
6.上一年度会计年报及上个月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
第八条 贷款楼盘新增楼栋准入条件及所需资料
一、准入基本条件
1.房开企业:证照齐全、主要财务指标正常、无重要负面信息、企业信用良好、按照缴纳社保清单依据建立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房开企业支持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
2.贷款楼盘项目:项目手续齐全、建设资金落实、已达到工程进度规定标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并在前期已与我中心签订《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二、准入所需资料(须核实原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3.上个月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
4.楼栋及门牌信息清单(复印件)
5.企业缴纳社保清单(复印件)
6.支持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承诺书及承诺公示证明(原件及相关证明)。
第九条楼盘准入的标准
楼盘项目多层主体结构结顶或高层主体结构完成2/3规模以上,房开企业可向楼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准入。准入后,所开发的楼盘项目采取办妥抵押物抵押预告登记后再放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方式。房开企业自与我中心签订《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合作协议》生效,至为购买其商品房的借款人完全办妥抵押期间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楼盘准入审批
(一)楼盘调查
房开企业按规定准备齐全准入资料后,向楼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楼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受理,通过材料审查、原件和复印件核对等手段对楼盘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3日内对楼盘项目进行调查,现场踏看楼栋施工进度,现场踏看一般由3名以上相关科室人员参与。结算运行科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调查意见,同时在《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符合准入条件的,将楼盘资料提交;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向房开企业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资料。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或多条的楼盘项目,应提出不予贷款意见。
1、公司及其开发、销售情况存在不合法行为的;
2、公司财务状况不良,抽逃资本、资不抵债或其它规定比例以上,且无合理筹资方案的;
3、公司伪造财务会计数据,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信用状况恶化的;
4、调查人员预测公司财务能力或销售能力同时存在风险的。
(二)楼盘审核
楼盘审核由结算运行科统一负责,应在楼盘调查提交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人员审核申报楼盘项目资料及调查报告,并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对该项目做出同意审查意见、不同意审查意见或退回重新调查的审核意见。
(三)楼盘审批
楼盘准入调查和审核通过后,提交贷审会审批。贷审会原则上每个月上旬召开一次,审议相关楼盘准入资格。经贷审会审议通过后,由市中心法定代表人在《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最终完成《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合作协议》和《衢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合作协议》的签订。
第四章 楼盘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楼盘管理期限自《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该楼盘项目下所有抵押权证收妥之日止。
第十二条 管理部门职责
(一)管理部门负责公积金系统中楼盘信息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部门所辖楼盘项目进行摸底调查,关注所辖楼盘项目的工作进度,了解其公司经营是否出现异常(如集中退房、假首付、低首付或垫首付销售、提供虚假证明、媒体负面报道、业主维权、与施工方发生纠纷等现象)、财务状况是否出现异常(如借高利贷、参与民间融资、拖欠已到期贷款、被追讨债务等现象)、施工进度是否正常、施工质量有无异常等。发现有风险苗头的,应及时上报贷审会,防止批量违约风险的产生,预防楼盘集中性风险。情况严重的,可暂缓受理和发放所属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二)加强对房开企业的定期回访检查工作,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检查发现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文件下发后仍存在限制、阻扰、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房开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采取公开曝光,并纳入衢州信用体系失信名单。
(三)楼盘档案管理应按照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目标考核认定办法》(建金监发〔2015〕477号)文件精神,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管理、销毁等工作,保证贷款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楼盘准入资料与档案室进行移交前,需将楼栋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收齐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 贷款楼盘合作中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终)止合作关系,并暂停或停止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及发放:
(一)房开企业存在媒体负面报道、业主维权等情况或涉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经核查属实的;
(二)房开企业为贷款客户提供虚假证明、自行或协助他人伪造按揭贷款;
(三)变相少收购房首付款或变相缓收购房首付款;
(四)出现“假个贷”或“问题个贷”苗头;
(五)楼盘出现停、缓建等 “烂尾”迹象;
(六)存在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情况,且拒不整改的;
(七)存在其他重大风险、法律瑕疵以及中心认为应当中止的情况;
(八)其他可能导致贷款风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 贷款楼盘中止及重新准入条件
(一)贷款楼盘中止
楼盘所在地中心发现有属于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及时将调查报告上报贷审会审议,暂停或中止合作关系。
(二)贷款楼盘重新准入条件
对于整改到位的贷款楼盘项目,房开企业应按本管理办法向所属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重新准入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衢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楼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衢公积金〔2015〕18号)同时废止。
附 件 :
1.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申报表;
2.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楼盘)申报表;
3.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新增楼栋申报表;
4.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审批表;
5.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合作协议;
6.衢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合作协议;
7.购房清单;
8.承诺公示。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