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4.11.18 来源:超级管理员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局《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林造发〔2013〕218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17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3〕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和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管理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疫范围及资格申请
1、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等植物活体,不论何种途径与用途,需事先提出检疫申请,进境后应根据不同类型进行隔离试种。
2、申请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等植物活体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需具备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临时需要一次性引进的,应在浙江省森林植物检疫隔离试种苗圃内隔离试种,科研或政府、团体、教学部门交换、交流需引进的,也无法在浙江省林业植物检疫隔离试种苗圃内试种的,应在达到国家林业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认定条件的种植地内隔离试种。
3、申请人需具有二年以上的林木种子、苗木培育历史。
4、申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申请人应先向所在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审核和专家评审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5、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应具备完善的隔离设施和健全的管理制度。隔离设施主要有隔离温室和隔离网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疫情监控、报告、除治等引种试种管理措施。引进种球等温室植物的,还需具备隔离温室、冷库等隔离设施。
隔离设施的基本要求:隔离温室或网室外围有隔离围栏;围栏与隔离区之间有防疫沟和消毒池,隔离区内排出的雨水或灌溉水经防疫沟收集后导入消毒池除害处理;隔离区地面、防疫沟和消毒池表面夯实后用地布盖实,防止雨水及灌溉水渗入;人员进出处设置双重隔离门,两扇门之间设缓冲间,打开一扇门的同时,必须关闭另一扇门;隔离温室通风处应设置隔离网;隔离网的网孔应不大于20目。
二、引进申请、受理与审批
6、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
(2)经营性引种的,需提供林木种苗进出口经营资格证明材料;
(3)科研、政府、团体、教学等部门科研、交流、交换引种的,需提供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隔离措施等材料;
(4)展会引种的,需提供展会批准文件、展览期间管理措施、展览结束后处理措施、展区安全性评定材料;
(5)首次办理引种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6)属以下第8条规定情形的,需提供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申请人报送的材料由省林业厅办事大厅受理,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审核、处理。
7、申请人报送的材料符合要求,单次或年度引进数量未超出风险管理范围的,由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审批。
超出风险管理范围的、事先需进行原产地预检的、潜在风险特别大的,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8、属于下列情形的,需由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向国家林业局申请风险评估:
(1)首次引进国内没有分布或者没有引进过的种类,国内首次从某一国家或地区引进的种类;
(2)国家林业局已发布相关疫情警示和引种要求的,或者引种植物在原产地发生重大植物疫情的;
(3)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引种的;
(4)需带土引进的(另有规定的除外)。
9、申请引进的种类、数量应当与隔离试种条件、隔离试种能力相当。
10、办理完结或收到国家林业局签发的审批单后,由办事大厅通知申请人领取。
三、隔离试种与检疫监管
11、县(市、区)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的检疫监管。
12、申请人应在引进物入境并通关后7天内,通过农民信箱或其它电子邮件的形式将《林木种子、苗木引进回执》同时提交给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和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13、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收到回执后,应及时进行监管:
(1)列入暂免隔离试种植物种类名单的暂免隔离试种;
(2)草种按要求向国家林业局核销,暂免隔离试种;
(3)花卉、药用植物、种球、营养繁殖苗等,按每批次数量的0.5%—5%的比例抽样隔离试种,抽样数量最低不得少于100件,不足100件的应当全部隔离试种,隔离试种时间不少于1—4周。
(4)其它种类需全部隔离试种,隔离时间分别为:
经过风险评估引进的,一年生植物不得少于一个生长周期,多年生植物不得少于2年。
不需风险评估引进的乔木、灌木、竹、藤等种类,不得少于6个月。
经过引种地风险查定的种类,不得少于3个月,但申请人应当向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提供分散种植的地点、一年内每季度的疫情监测报告。
14、隔离试种的大树,应按审批单编号加序列号(例:国2014001576-1),逐一挂牌标记,标明植物种名(中文名和拉丁名)、原产地、进圃日期和隔离
期限。
15、同一批次引进的,应隔离试种在同一区块。不同批次引进的,不得混合种植。
16、全部隔离试种的种类,隔离试种期满后,由引种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同意,方可分散种植。
17、引种单位应逐一对应审批单、回执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单证,并整理成册,归档备查。
18、监管单位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的监管情况和结果上报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抽样隔离试种监管记录表
2、隔离试种监管记录表
3、林木种子、苗木引进回执
4、分散种植通知单
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