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衢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1.01   来源:超级管理员

柯城区、衢江区教育局、住建局、规划局、国土局、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1号)和省教育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学前〔201682号)精神,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共同研究制定了《衢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学前教育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教育局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衢州市规划局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10月24

 

 

 

 

 

 


衢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衢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理顺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1号)和省教育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学前〔20168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配套幼儿园组织与分工

  (一)组织。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教育、住建、规划、国土、发改、财政、国资等部门及柯城区政府、衢江区政府、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市西区管委会、巨化集团公司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二)分工。市教育、住建、规划、国土、发改、财政、国资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发挥各自作用,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柯城区政府、衢江区政府、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市西区管委会、巨化集团公司负责区域内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柯城区教体局、衢江区教育局(以下统称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套幼儿园具体管理工作。

  二、配套幼儿园规划与设置

  (三)规划。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乡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科学合理规划设置配套幼儿园。根据城市化人口集聚、城市人口增长速度、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等实际情况,配套幼儿园规划设置应按不少于15生/百户的标准落实(城市居民按每户3人口径统计)。人口集聚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

  规划部门、住建部门在制定住宅小区规划条件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2016年版)和《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等标准,明确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规划用途等,确保幼儿园园舍相对独立、环境适宜,并将其指标作为小区规划的要素指标。

  (四)设置。配套幼儿园布点应以《衢州市区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幼教部分2011-2020年)》等专项规划为依据,原则上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为500米,以居住小区为基础,以城市主干道为边界,以居住区块规划的人口数量为依据,合理布点和分配班级数。对于幼儿园配置已基本满足需求的地段,则由教育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结合实际提出合理的布局方案。

  配套幼儿园设置应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发布的浙江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建设发〔2007〕293)核定,按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进行测算,具体标准如下:

 

衢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

 

百户指标

户数(户)

班级数(班)

用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备注

15

600-1200

6

22876班用地面积≤3215

15676班建筑面积≤2135

30/班

1201-1800

9

33109班用地面积≤4655

22309班建筑面积≤3035

1801-2400

12

428012班用地面积≤6010

284012班建筑面积≤3850

 

  三、配套幼儿园审批与用地

  (五)审批(审查)。发改部门负责配套幼儿园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立项。配套幼儿园立项时,需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规划部门负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以会审形式对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组织审查论证。配套幼儿园立项审批和规划方案审查论证时应合理采纳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六)用地。国土部门根据规划部门意见,以教育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安排好幼儿园用地。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用途。

  对需配建幼儿园的地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土地供应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在土地出让地块安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国土部门应根据出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将幼儿园配套建设的有关要求列入土地出让方案,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成交后,应把幼儿园配套建设的有关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套幼儿园属国有资产,国土部门应协助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开发单位签订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交付协议。

  四、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监督

  (七)建设。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开发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原则上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四同步”(即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对于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未按规定期限建造配套幼儿园的,国土、住建等部门应责令开发单位限期建设好配套幼儿园。

  对已完成验收的老住宅小区,或者达不到配建标准的零星小区,发改、国土、规划部门要根据周边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补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以周边未配建幼儿园的住宅小区总户数为依据确定。

  (八)监督。建设过程中,住建部门要会同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幼儿园园舍施工环节的质量监督工作。

  五、配套幼儿园验收与交付

  (九)验收。发改部门应邀请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配套幼儿园验收工作。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第一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规划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

  (十)交付。住宅小区第一期项目验收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开发单位须无偿将幼儿园交付给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配套幼儿园交付后,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国有资产登记。

  六、配套幼儿园使用与管理

  (十一)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或抵押小区配套幼儿园。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统筹调配使用工作,要将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办幼儿教育资源改善扩张的重点,不断满足市区学前教育需求。鼓励和支持公办园利用配套幼儿园举办分园,鼓励和支持省内外知名民办教育集团举办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

  对于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改正,已改作它用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对于开发单位已自办或出租办园的属国有资产的配套幼儿园,本着“积极稳妥、平稳过渡”的原则,由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督促产权单位与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做好移交工作。对于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十二)管理。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儿童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住建、规划、国土、发改、财政、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管理工作。

  七、附则

  (十三)本实施意见所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含安置房、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农居工程等)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十四)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衢州市区范围(含柯城区、衢江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

  (十五)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抄送:浙江省教育厅,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610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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