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9.20   来源:超级管理员

 

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公路局、市港航局、市运管局、市交通质监站、市本级项目建设指挥部、衢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衢州市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市局建管处。联系人:王筱琼,电话:3170861。
 
 
衢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6826    
 
 
                     衢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6826印发
 
 
 
衢州市政府投资交通项目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衢州市本级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交通基本建设与管理法规和《衢州市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工程是指使用国家、省、地方财政资金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本细则适用于省、市立项,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施工图设计的市本级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公路工程除土建外还包含交安、机电、绿化、管理服务设施等附属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交通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永久性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对因地形地质或施工条件等引起的工程施工组织、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等改变和临时性工程变化,不属于主管部门设计变更审批管理范畴。
第二章 变更分类和内容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变更设计是指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路基宽度、路面结构类型及厚度的调整;特大、大、中桥位、桥型结构、配跨、净宽、荷载标准的改变;隧道位置、长度、数量的改变;设计变更导致单项工程增减费用超过200万元,累计增减费用超过500万元。
较大设计变更是指长度小于2公里的路线方案调整;路基不良地质处治方案的改变;小桥位置、座数的改变;设计变更导致单项工程增减费用超过50万元而少于200万元,累计增减费用不超过500万元。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水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指改变主体工程建设位置;改变工程总平面布置;改变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改变主要工艺及设备配置;造价超过已批准的概算。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五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水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程序进行审批。除应急抢险工程外,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二次变更。对地基处理、边坡开挖防护、隧道坍塌等特殊隐蔽性工程的设计变更,可能在施工中根据实际开挖地质发生变化,可对批复的设计变更进行调整和完善,由此引起的二次变更,项目法人可按本细则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或确认。
第六条  重大设计变更报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公路工程较大设计变更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水运工程一般设计变更且变更增减费用50 万元(含)以上的设计变更报衢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其它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查确定,其中变更增减费用20万至50万的一般设计变更报衢州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三章  设计变更办理程序
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八条  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同意后由勘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送审稿)。
第九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一般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设计变更文件(送审稿)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设计变更审查论证后,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变更文件,形成设计变更文件(报批稿)。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水运工程50万以上的变更文件(报批稿)审查确认后,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较大设计变更及水运工程50万以上的一般变更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重大设计变更市交通运输局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
提交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审批表; 
(二)设计变更说明(主要阐述设计变更提出的过程、变更理由和论证结论,相关各方签署的意见);
(三)专家审查意见及名单(如有);
(四)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五)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相关投资费用概算文件;
(六)影像资料及其它有效支撑性材料。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三条  凡应急抢险等紧急情况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超出项目法人审批权限的,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原则上应及时上报审批资料,但最迟在抢险施工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相关资料上报工作。
应急抢险工程主要包括滑坡、隧道坍塌、结构工程严重破坏影响保通和工程安全等。
第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高度重视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及时办理设计变更上报审批工作,对交工验收前发生的设计变更,应在交工验收前完成全部设计变更审批工作。对交工验收后发生的设计变更或调整概算的,原则上在交工验收后一年内完成设计变更和调概审批手续,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
第四章  设计变更管理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单位要加强变更管理,成立变更领导小组。市交通运输局成立的变更领导小组分公路、水运二组:公路组组长:范家明;公路组副组长:姜明才、袁立峰;成员:郑文俊、舒志新、叶利明、程雪松、毛永华、王小剑、祝建华、叶浩、李士友。水运组组长:范家明;水运组副组长:虞颜  袁立峰;成员:秦国营、郑文俊、叶利明、程雪松、毛永华、王小剑、余春辉、李士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建管处,程雪松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审查要求集体审定。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的公路工程较大变更及水运工程变更金额在50万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以及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由市交通运输局初审的重大变更设计按照项目(公路、水运)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参与的人员为对应项目的变更领导小组成员、邀请的市财政局、市评审中心、市审计局有关人员、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总监、设计单位负责人等。
第十八条 对技术复杂的变更方案可组织专家组审查。衢州市交通工程变更设计审查专家库同衢州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专家库,也可邀请省、市相关专家参加。
第十九条 对变更金额在20万以下的公路、水运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变更领导小组组织集体审查确定。
变更金额在20万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变更,建设单位的变更领导小组邀请市财政局、市评审中心、市审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建管处、财审处、市交通质量监(造价)站等相关人员集体审查确定,其中对变更金额在20万至50万的一般变更,报市局备案。
第二十条 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的单项变更金额50万及以上的变更情况在衢州交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3日。单项变更金额20万至50万的变更情况由项目法人负责在衢州交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3日。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工程造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计变更工程建设费用按现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等有关规定编制。
为便于设计变更费用的对比分析,设计变更概算采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和费率等原则上应当与设计变更前审查审批的概预算保持一致。
需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的较大变更,建设单位在上报审批的同时,应将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变更造价文本报市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审查。
涉及到新技术、新工艺或定额中缺漏的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参照有关行业基本定额,合理确定组价。
第二十二条  由于交通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交通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经过审批的交通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纳入决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本细则执行。对违反规定的,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衢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交通项目中涉及房建、水利等交叉专业工程的,按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设计变更管理方式。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9月1日起试施行。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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