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7.11   来源:超级管理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人民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6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任命
  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衢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宪法宣誓的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政府或委托市政府办公室组织:
  (一)市政府副秘书长;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行政副职;
  (三)直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行政副职。
  第三条  宣誓仪式在市政府办公室确定的场所进行,由市长或者委托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主持,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相关领导监誓。宣誓在监誓人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条  宣誓仪式公开进行。邀请被任命人员所在单位选派代表参加宣誓仪式,并视情安排新闻媒体对宣誓仪式进行报道。
  第五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员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集体宣誓时,领誓人在宣誓人中指定。
  第六条  宣誓人进行宪法宣誓时,应当着正装。
  第七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举行宣誓仪式时,先奏唱国歌,再进行宣誓。
  第八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九条  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宣誓,由市政府委托被任命人员所属单位组织,组织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宣誓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由任命部门单位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衢政办发〔20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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