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07.11 来源:超级管理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衢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宪法宣誓的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衢州市人民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6日
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政府或委托市政府办公室组织:
(一)市政府副秘书长;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行政副职;
(三)直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行政副职。
第三条 宣誓仪式在市政府办公室确定的场所进行,由市长或者委托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主持,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相关领导监誓。宣誓在监誓人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条 宣誓仪式公开进行。邀请被任命人员所在单位选派代表参加宣誓仪式,并视情安排新闻媒体对宣誓仪式进行报道。
第五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员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集体宣誓时,领誓人在宣誓人中指定。
第六条 宣誓人进行宪法宣誓时,应当着正装。
第七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举行宣誓仪式时,先奏唱国歌,再进行宣誓。
第八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九条 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宣誓,由市政府委托被任命人员所属单位组织,组织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宣誓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由任命部门单位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衢政办发〔2016〕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