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衢州市科技创新引导基金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创新引导基金管理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施行。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5月 13 日
衢州市科技创新引导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实施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2014〕229号)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衢州市创新驱动发展生态体系建设纲要(2014—2020年)》、《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衢政办发〔2016〕7号)等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衢州市科技创新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衢州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和投资收益等,主要通过注资参股方式,吸引风险资本和社会资金共同设立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三条 为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管理,成立衢州市创新引导基金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负责引导基金设立运作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管理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委、金融办、经信委、审计局、市场监管局、集聚区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建设,为参股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并监督子基金投向,但不干预子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确定。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衢州市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
衢州市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市科技局牵头提出的支持重点、申报要求,对外公开征集拟参股设立的子基金;
(二)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四)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子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子基金投向;
(五)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市科技局报告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章子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管理小组申请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第六条 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作为拟设立的子基金的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必须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并有意愿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子基金应在衢州市级范围内注册,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型或契约型基金。
第八条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总额的30%,且始终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的其余资金由申请者依法募集。
第九条 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子基金组建方案;
(二)主要出资人的出资承诺书或出资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者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条 管理小组办公室受理子基金的设立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衢州市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完成子基金审核设立程序。
第三章 运营与投资管理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主要投向各级各类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产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置、新产品、新材料等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重点投资于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资源与环境、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及节能、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领域以及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等。子基金应优先投资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中的项目。
第十二条 子基金投资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资衢州市级范围内注册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50%;
(二)投资对象应以处于初创期科技型的企业为主,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达到子基金总额的50%及以上;
(三)子基金的投资不超过被投资企业股本的30%;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子基金注册资金的20%,以保证子基金资金的流动性,分散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 鼓励子基金优先支持通过网上技术市场拍卖交易或从国内外引进优势专利并在当地实现转化、产业化的项目,入选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千人计划”人才项目,衢州“海创园”、大学科技园及各类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十四条 子基金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行。子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参股期限的,按原程序报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五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不得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七)经市政府、管委会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十六条 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3%以上。
第十七条 子基金向衢州市级以外企业投资的,由其管理机构向衢州市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备案。
第十八条 衢州市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子基金派出代表,依据法律法规和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行使职责,监督资金的投资和运作。子基金管理机构做出投资决定后,应在实施投资前3个工作日告知管理小组代表。
子基金管理费在不高于认缴出资总额2%的前提下由子基金出资各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退出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在设立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必须明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
(一)子基金成立方案获得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二)子基金成立一年内,未向市级范围注册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的;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四)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 6 月 13 日起试行,并根据试行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衢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5月 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