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 5月9日
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下简称《公告》)精神和年初工作安排,决定对我省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进一步落实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强化药品经营者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守法意识,保证药品质量安全有效。
二、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药品批发企业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
(二)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
(三)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
(四)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五)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
(六)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
(七)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八)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
(九)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
(十)向药品零售企业、诊所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发票且随货同行。
检查的重点品种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复方曲马多片和复方甘草片等)、生物制品、疫苗等特殊管理药品和中药材、中药饮片。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5月3日至5月10日)。根据国家总局《公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集中整治方案,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全面部署我省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制定实施计划,合理安排时间,加强宣传动员,广泛发动药品批发企业积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保证全省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6年5月10日至5月31日)。药品批发企业将2013年7月1日以来药品经营行为对照上述检查重点逐一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详细描述所用手法、经过、涉及药品和人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形成自查与整改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报告书签字,加盖公章,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整改情况作出承诺。2016年5月31日前,企业按照要求将自查整改报告和承诺书(附件1、2)报送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自查整改报告内容审查签字后,于6月5日前集中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三)监督检查阶段(2016年6月1日至8月30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汇总、认真分析企业自查和整改的情况。各市局要统一培训检查人员,组织精干力量,采取异地交叉检查方式,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实施监督检查。对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混乱、案件多发等问题较多,且自查发现问题少、整改措施不力的企业,要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并对每个重点检查企业抽取若干重点品种,开展流向和票据真实性的上下游延伸检查。跨行政区域的案件,要采取案件协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彻查。监督检查中要有效发现问题,果断处置问题,坚决采取措施惩处违法企业。要按照《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月报表》(附近3)填报内容,按月做好数据报送工作。
(四)督查总结阶段(2016年9月1日至9月25日)。省局和市局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督查组,结合“平安浙江”暗查暗访等工作,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对企业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问题多,敢于坚决处理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2016年9月20日前,各市局将整治情况总结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省局要成立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省食品药品稽查局、省药品认证检查中心等部门人员,负责专项整治指导协调、企业自查整改报告研判、督查督办等工作。各市局要成立相应组织,加强领导,统一协调、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将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查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局要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依法分类进行调查处理。药品批发企业在2016年5月31日前能主动查找问题,报告本企业所有挂靠人员名单、过票单位名单,并能主动清退所有挂靠人员,同时纠正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期未报告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拒不报告、谎报瞒报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且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从严、从重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存在《公告》第一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行为并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七十九、八十一、八十四条,一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姓名和身份信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实施联合惩戒。
(三)加强宣传教育,形成社会共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活动,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31发现案源线索作用,鼓励公众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按规定给予奖励。要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告,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增强专项整治工作的威慑力。
(四)认真总结评估,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对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评估,积极推进我省药品流通领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企业药品供应保证责任、药品质量责任和渠道安全责任,切实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药品供应和公众用药安全。
省局联系人:王蓓,舒斯锴,电话:0571-8890335,电子邮箱:shusikai@qq.com
附件:1、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自查整改报告(参考格式)
二、 自查发现的问题
企业对照《公告》违法行为逐一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详细描述所用的方法、经过、涉及药品和人员。
三、 整改措施和计划
1、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提出整改措施,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
2、通过自查清退挂靠人员数,清查不合法上、下游企业数,完善制度、流程情况。
我公司对以上自查和整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2016年 月 日
附件2: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要求, 本公司立即组织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为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落实企业第一责任职责,本公司郑重承诺:
(一)不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
(二)不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
(三)不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不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时,不向其提供药品。
(四)如实记录药品采购来源、药品销售流向、计算机系统和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保证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记录完整真实,药品经营行为可追溯。
(五)保证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对应一致;不设立账外账,药品全部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无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渠道合法,无现金交易行为。
(七)不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八)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记录。
(九)按许可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
(十)向药品零售企业、诊所销售药品做到开具销售发票且随货同行。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或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企业愿意承担包括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本承诺一式四份,省局、市局、当地局、企业各执一份)。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 (盖章) 2016年 月 日至 月 日
项 目 | 代码 | 单位 | 本期数 | 累计数 |
药品批发企业总数 | 01 | 家 | / | |
出动检查人员 | 02 | 人次 | | |
企业自 查情况 | 完成自查报告数 | 03 | 份 | | |
清退挂靠人员数 | 04 | 人 | | |
清查不合法上、下游企业数 | 05 | 家 | | |
检查药品批发企业数 | 市 局 | 06 | 家 | | |
县(市、区)局 | 07 | 家 | | |
案件查处情况 | 移交稽查部门数 | 08 | 件 | | |
行政立案数 | 09 | 件 | | |
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数 | 10 | 件 | | |
案件类型 | 挂靠过票、资金支付不合法 | 11 | 件 | | |
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 | 12 | 件 | | |
超范围、超方式经营药品 | 13 | 件 | | |
药品购销存等记录不真实 | 14 | 件 | | |
药品储存运输温湿度未监测记录 | 15 | 件 | | |
特殊管理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 16 | 件 | | |
在核准的地址以外储存销售药品 | 17 | 件 | | |
销售药品未开具发票且随货同行 | 18 | 件 | | |
其 他 | 19 | 件 | | |
查处情况 | 案件办结数 | 20 | 件 | | |
警告、责令改正数 | 21 | 件 | | |
罚款额 | 22 | 万元 | | |
停业整顿数 | 23 | 家 | | |
吊销 《药品经营许可证》 | 24 | 家 | | |
撤销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25 | 家 | | |
| | | | | | | | |
注:自6月5日开始,每月5日前报上月统计数据。
填表人: 填报日期: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