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5.08.04 来源:超级管理员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三)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主持策划、组织省部级综合性文化艺术活动1次,或市厅级综合性文化艺术活动3次。
2.为主组织文艺作品(节目)、选手,参加国家级大型文化艺术活动获组织奖1次;或为主组织文艺作品(节目)、选手,参加省部级大型文化艺术活动获组织奖2次。
3.主持策划、组织省部级群众文化理论研究与传播活动2次或市厅级群众文化理论研究与传播活动4次。
4.主持市厅级群众文化培训活动或授课4次;或主持县处级群众文化培训活动或授课8次。
5.主持的群众文化工作创新项目获省部级奖项1次,或市厅级奖项2次。
6.主持调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撰写申报文本,项目列入国家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第十三条学术、专业成果要求
(一)馆员
申报馆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第1项为必备条件):
1.本专业论文在省级内部报刊发表1篇。
2.文艺作品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发表1件。
3.文艺作品(节目)获市厅级以上一等奖1次,或县处级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4次。
4.论文、论著获市厅级以上一等奖1次,或县处级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4次。
5.主要参与完成市厅级研究课题1项,或县处级研究课题2项。
6.直接辅导的文艺、理论成果获市厅级以上一等奖1次,或县处级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4次。
7.主编的群众文化报刊、负责编辑的群文网站,在全省群文报刊、网站评选中获一等奖1次。
(二)副研究馆员
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第1项为必备条件):
1.本专业论文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报刊发表1篇,或省级内部报刊发表3篇。
2.文艺作品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发表3件。
3.文艺作品(节目)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1次,或市厅级一等奖3次。
4.视觉艺术作品在国家级文艺奖项评选中入选(展)2件。
5.论文、论著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市厅级一等奖3次。
6.主持完成市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
7.直接辅导的文艺、理论成果获省部级二等以上奖项2次,或市厅级一等奖4次。
8.直接辅导的视觉艺术作品在国家级文艺奖项评选中入选(展)3件。
9.主编的群众文化报刊、负责编辑的群文网站,在全省群众文化报刊、网站评选中获一等奖3次。
(三)研究馆员
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第1项为必备条件):
1.本专业论文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报刊发表2篇,或省级内部报刊发表5篇。
2.文艺作品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发表5件。
3.文艺作品(节目)获国家级奖项1次,或省部级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3次。
4.视觉艺术作品在国家级文艺奖项评选中,入选(展)3件。
5.论文、论著获省部级一等奖3次或二等奖5次。
6.主持完成省部级研究课题1项,或市厅级研究课题3项。
7.直接辅导的文艺、理论成果获国家级文艺奖项1次,或省部级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4次。
8.直接辅导的视觉艺术作品在国家级文艺奖项评选中,入选(展)5件。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评价条件为相关部门对申报者进行申报资格审核和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基本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所取得,并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本评价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条件中所指作品包括表演艺术、视觉艺术、文学等各门类创作作品,所指节目为表演艺术类作品的舞台呈现。
(二)条件中群众文化理论研究与传播,其中“传播”指群众文化报刊、群众文化网站等专业工作。
(三)条件中国家级文艺奖项指中央宣传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奖项。
(四)条件中所规定的论文应为独著或第一作者,论著应为排名前二位作者。
(五)条件中所规定的作品(节目)、辅导成果,均指作为第一创作、辅导人所取得的成果。
(六)条件中所称“主持”“为主”是指担任文化艺术活动的项目责任人、总策划、总导演、艺术总监、执行总导演等;创新项目和课题的负责人、组长、第一执笔人。所称“主要参与”是指担任文化艺术活动的副总导演、板块导演、子项目负责人、业务职能工作组组长等,创新项目和课题的个人排名列前四位者。
(七)条件中规定的培训授课是指培训人数在30人以上,授课时间不少于2个课时的培训课程(文化部司局、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授课时间不限)。
(八)条件中所指通过高评委办公室组织的群众文化及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考试,指考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百分制)。考试成绩3年有效。
(九)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时间可计算至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
(十)“设区市”包括义乌市。
第十七条申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资格评审: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4.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5.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本条件中所定的成果项目数量,上级可纳入下级统计。
第十九条本评价条件自2015年7月1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