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4.09   来源:超级管理员

 ZJSP42-2015-0012

浙价资〔2015〕85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

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有关天然气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号)和我省进口LNG价格下降情况,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门站和电厂门站价格调整意见

  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燃气企业(或城市高压管输企业)销售非居民用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3.37元调整为3.04元,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仍按每立方米2.42元执行;向华电杭州半山发电有限公司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3.27元调整为2.99元,向其他天然气发电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3.36元调整为3.08元。上述价格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切实加强城市终端销售价格管理

  (一)各地要抓紧出台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于2015年4月1日同步实施。为切实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鼓励多用清洁能源,各地在落实门站价格降幅的同时,在制定终端销售价格时要加强成本监审,从紧核定城市燃气企业的配气费,原则上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加权平均后配气费每方不高于1元,城市燃气企业利润不高于当地公用事业行业平均水平。现行配气费高于上述定价原则的,本次安排终端销售价格时应降低配气费,合理制定终端销售价格。

  (二)鼓励工商用气企业与城市燃气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议价,进一步降低价格;鼓励各地试点推行按热值计价方法。

  (三)关于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和出租车运输价格,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适时启动气运价格联动机制,主动向当地政府提出调整价格补贴意见。

  三、强化天然气价格调整事中事后监管

  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统一思想,精心部署,把此次降价工作做实做好。各地在出台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时,要加强舆论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特别要有针对性地宣传存量气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重要意义和各级政府及价格部门健全天然气价格机制、降低天然气终端价格、减轻用气企业负担、扩大天然气消费的政策目标及所做的工作。下一步省局将加大对天然气价格政策的跟踪督查力度,适时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并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浙江省物价局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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