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增值费收取问题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 2014.11.26   来源:超级管理员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增值费
收取问题的答复意见

浙土资厅函〔2014〕258 号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费收取问题的请示》(东土资〔2014〕50 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 号)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1994〕财综68 号)对“土地转让增值费”予以立项。为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于1997 年发布《关于取消部分省定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浙政发〔1997〕167 号),取消了“土地转让增值费”。因你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时间为1998 年12 月4 日,在我省“土地转让增值费”收费项目取消之后,因此,有关“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增值时,按规定交纳土地增值费”的条款已属无效条款。

2014 年5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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