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4.12.16 来源:超级管理员
湖州市运管局:
你局《关于贯彻执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等两项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湖运〔2014〕95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训练场地的相关问题
(一)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另设第二块自备教练场的批复》(交运函〔2014〕861号)和《道路运输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第1部分: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DB33/T 557.1)有关规定,训练场地总面积可由若干块场地组成。其中,主训练场面积不小于7000平方米,其它单个场地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第1部分: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DB33/T 557.1)等有关规定,教练场地可以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域(乡镇)设置。
(三)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和《道路运输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第1部分: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DB33/T 557.1)等有关规定,教练车辆和训练场地、训练设施应符合配比要求。
(四)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规定,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要求设置固定或移动信号灯。
二、关于对现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整改时间的问题
不提供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等车型中任意一种车型驾驶培训服务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条件>等两项国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厅运字〔2014〕11号)要求时间完成整改。
三、关于办公场所及教室面积等问题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办公场所及教室面积等要求,按照《道路运输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第1部分: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DB33/ T557.1)规定执行。
此复。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