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境入境公民户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公通字[2006]143号)和《关于华侨来浙定居受理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公通字[2007]119号)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积极采取措施,严格执行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华侨来浙定居受理、审批、管理和落户工作。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共为5800余名华侨办理了来浙定居手续,受到了广大华侨、侨眷的普遍欢迎。但是,随着形势发展,工作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华侨回国定居审批管理和落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手续问题。申请回国定居华侨拟定居地与其出国前常住户口登记住址不一致或者拟定居地不具备立户登记条件的,负责受理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同级治安(户政)部门对申请人落户条件进行审核后,再报上一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审批。申请回国定居华侨护照上的姓名或者出生日期与出国前户口登记内容不一致的,负责受理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商同级治安(户政)部门按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后,再报上一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审批。申请回国定居华侨拟定居地在农村的,负责受理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所在地村(居)委会同意接收的证明。
二、关于华侨境外所生子女来浙定居问题。华侨境外所生的子女,确因学习、生活需要来浙定居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应当收缴申请人的中国护照和国外居留证件;治安(户政)部门和派出所(含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下同)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应当按规定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当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三、关于审批对象的把握问题。华侨来浙定居的审批对象是来浙定居的华侨,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据《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的通知》(侨政发[2005]203号)及相关法律、文件认定华侨身份。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认定的,报上一级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定。各地未经审批不得擅自直接办理华侨落户手续。派出所办理出国、出境公民(指非华侨)恢复户口手续时,应当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四、关于出入境管理部门与治安(户政)部门信息共享问题。省厅将在厅出入境管理局网站和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公布全省批准回国定居华侨名单。有关派出所在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落户手续时,应当审核其回国定居审批结果。同时,省厅还将抓紧研发华侨定居审批系统和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对接程序,具体开通时间另行通知。
五、关于“定居证”的有效期限问题。应广大华侨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定居证”的有效期由原来的1个月延长至3个月。
各级出入境管理部门与治安(户政)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协调机制,共同做好我省华侨回国定居审批管理和落户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出入境管理局和治安总队。
浙江省公安厅办公室
二00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