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1.14   来源:超级管理员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今年以来,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我省公安机关按照严格、规范、便民、高效的工作要求,扎实开展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申请受理审批工作,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稳步推进,在严格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的同时,又兼顾生产、建设的实际情况,基本实现了爆破作业行业平衡过渡的目标,阶段性成效显著。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实施工作,切实保障爆破作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精神以及我省工作实际,现就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申请资料的初步审查
省、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人报送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按照《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浙公通字〔2012157号)及其附件《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确认:(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公安机关受理事项;(二)申报主体是否与单位注册证件、其他资质证件一致;(三)申报资料的种类是否完整,分册是否符合规范;(四)有规定的业绩等级、数量,以及有资格要求的人员数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五)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出具单位的公章或凭证专用章,复印件是否具有申报单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经初步审查,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通知书,明确补正的内容和补正的依据。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的专业分析和评判工作,由申请单位注册地公安机关和受理申请公安机关委托的评审专家组进行。
二、关于审查过程中申请材料的补正
为方便当事人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事项,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之后,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符合所申请资质条件,但系申请人理解错误或者申报资料整理和上报操作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补正相关资料,由申请人自行决定是否补正。评审专家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在资料评审结束后立即报告委托评审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传真发出补正通知,告知其补正内容、依据和期限。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传真反馈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决定,明确是否进行补正。申请人要求补正的,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补正后的资料送达评审专家组;逾期未反馈是否补正的决定或者逾期未送达补正资料的,均视为放弃补正。补正以一次为限。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期限不计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期限和专家评审期限;专家评审期限自收到补正资料之日起重新起算。
三、关于受理后申请事项变更的办理
申请人在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申请已经被公安机关受理之后、许可决定作出之前,需要降低或者提高资质等级的,应当先向原申请受理的公安机关提交撤销申请的报告,载明已经提交的申请事项、公安机关受理编号以及撤销申请的请求、原因等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受理的公安机关经审查确认后,应当同意撤销该申请,并中止正在进行的审查。申请人新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申请应当依照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公安机关重新提出。
四、关于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审查
公安机关在受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申请人在公安机关或者评审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查时,应当提供申请资料(包括补正的申请资料)中各种证件、证明材料、票据等复印件的原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提交上述原件;未能提供上述原件的,视为不具备该资料证明的内容,且不予补正。公安机关对审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申请资料有伪造、虚假等欺骗情形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在审查中发现或者经调查发现确有伪造、虚假等欺骗情形的,应当立即中止该申请的审查工作,不得补正,且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相同申请事项。对已经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经查明其在提出爆破作业单位申请时提供的申请资料确有伪造、虚假等欺骗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已经作出的许可决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相同的申请事项。
五、关于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审查决定期限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审查决定期限,并根据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断加快许可办理,尽量压缩审批时限。省、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接到公安机关专业评审委托的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评审专家小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评审的公安机关反馈评审意见。各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实际,进一步提出缩短审批时限的要求。
六、关于对爆破作业单位取得许可证后资质条件的监管
爆破作业单位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应当确保其相关条件符合所取得资质的条件要求。如相关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所取得资质的条件要求时,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原发证公安机关报告。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管。对爆破作业单位相关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其所取得资质的条件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原发证公安机关,由原发证公安机关核实后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依法撤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省厅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浙江省公安厅
201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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