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5.01.30 来源:超级管理员
浙卫发[2015]9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财政局: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引导和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13〕9号)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得到明显扩充,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为进一步发挥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现就调整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学费代偿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适用对象范围
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招聘到基层(不包括城市、城关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纳入学费代偿办法适用对象范围。
二、调整省财政补助范围
从2015年起,省财政对全省各类地区按照两类六档转移支付系数给予适当补助。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