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5.03.11 来源:超级管理员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防范区域性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的重要性。各地要以保护消费者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为出发点,从依法履职和“平安浙江”创建、社会综合治理的高度,牢固树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风险关口前移的理念,实现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早发现、早预警、早防范、早处置,切实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建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风险排查制度。我省区域经济特点明显、块状经济活跃,专业市场较多,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重点排查本地区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存在的商品质量薄弱点、风险点,特别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风险隐患,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大面积区域性商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建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警示制度。各地要结合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日常监管信息和舆论媒体监督信息,依托省工商局12315行政执法系统软件,建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警示制度。对经营者在同一年度有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合格抽检记录的,列入重点监管名录,可采取发布消费警示、增加巡查监管频率等措施,还可建议相关核发证照机关吊销其经营资格。
四、建立流通领域不合格商品追溯制度。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在后处理和案件查办过程中要根据现有线索追查产品来源和去向,并依法做好相应工作;要将商品不合格结果通知生产厂家;对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还应当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