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食药监市〔2011〕6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GSP飞行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加强药品流通环节安全风险防控,监督药品经营企业实施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省局制订了《浙江省药品GSP飞行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浙江省药品GSP飞行检查工作方案
为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加强药品流通环节安全风险防控,监督药品经营企业实施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明确责任、计划实施的原则,紧紧围绕及时了解药品经营企业GSP实施情况和GSP认证检查组工作质量的总体要求,强化对药品经营企业动态监管,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促进我省医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检查范围
全省持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
三、检查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检查方法
(一)药品GSP飞行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采取事先不通知的方式,不定期对药品经营企业所实施的现场检查,同时也可作为对前次GSP认证检查质量评估的一种手段。
(二)药品GSP飞行检查主要针对全省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疫苗经营企业、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经营企业、上年度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为D级的药品批发企业及有举报投诉的药品经营企业等。
(三)省局每年年初根据监管需要制定年度药品GSP飞行检查计划,确定抽查的企业数和企业名单,抽取比例一般为上年度认证企业总数的5%—10%。
浙江省药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省认证中心)负责组织GSP飞行检查的具体实施和评估GSP认证检查的工作质量。根据被检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检查方案,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检查组重点评估参加前次认证检查的每一位GSP检查员是否具备应有的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和廉政纪律执行情况。
(四)省局将适时通知被检查企业所在地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所在市局应选派相关的监管人员担任观察员,协助检查组完成药品GSP飞行检查工作。
(五)省认证中心派出的检查组一般由2至3名药品GSP检查员组成,并告知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
(六)药品GSP飞行检查的时间:一般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1至2天,药品零售企业为半天。特殊情况,经检查组向省认证中心汇报并获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或缩短检查时间,以能够查清问题为原则。
(七)检查组抵达企业后,应出示浙江省药品GSP飞行检查书面通知书和执法证,并及时实施现场检查。
(八)检查组应在企业内公示检查事由和联系方式。
(九)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检查员应及时做好检查工作记录,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发现的问题、询问对象和内容等。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法违规情况,必须一查到底并做好取证工作。同时检查组应向被检查企业有关工作人员发放《检查组工作质量测评表》(附件1),对前次认证检查的每位检查员进行测评。
(十)检查组应及时汇总情况,确定检查缺陷项目,填入《浙江省药品GSP飞行检查现场记录》(附件2)。对发现的问题要态度明确,不得含糊或隐瞒。
(十一)现场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与企业沟通检查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在《浙江省药品GSP飞行检查现场记录》上签字。企业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交书面说明;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予注明。企业应提交《GSP认证检查组工作质量测评表》。
(十二)药品GSP飞行检查结束,检查组应及时撰写药品GSP飞行检查报告,详细表述发现的问题,并将药品GSP飞行检查报告及企业的书面说明和《GSP认证检查组工作质量测评表》等相关资料上报省认证中心。
(十三)省认证中心对药品GSP飞行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省局。省局根据省认证中心的审核报告做出处理决定并将《浙江省药品GSP飞行检查现场记录》抄送当地市局,市局应将此检查内容及处理结果纳入该企业当年信用等级评定。如被检查企业为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市局应将相关检查情况纳入基本药物专项检查记录。
(十四)组织和实施药品GSP飞行检查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检查有关情况和举报人信息。对违纪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五)检查组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由省认证中心承担,不向被检查企业摊派任何费用。所在市局应做好协助检查工作。
五、检查重点环节和内容
(一)企业GSP认证时缺陷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企业认证后许可事项变更及软硬件变动情况。
(三)企业自上次认证以来GSP实施情况,重点核查药品流通环节的票据管理、仓储条件、库区管理及药品电子监管码的实施情况等。
(四)因举报实施的药品GSP飞行检查,重点核查举报反映的违法违规情况。
(五)根据企业经营情况,选择重点品种(如冷藏药品、基本药物及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等),进行从购进验收到储存销售环节全过程的追踪检查。
(六)GSP认证检查的工作质量。
六、工作要求
(一)各市局要把药品GSP飞行检查作为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监管,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的重要举措,积极配合省局开展工作,保证飞行检查工作质量。
(二)对因歇业、地址变更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药品GSP飞行检查的,当地市局应向检查组提供相应的书面说明。
(三)药品GSP飞行检查结束后,省局根据《浙江省药品GSP飞行检查现场记录》做出相应处理决定。对于存在缺陷需要整改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则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