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解决破产关闭解散和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7.18   来源:超级管理员

关于妥善解决破产关闭解散和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国资监管机构:

  为切实解决因企业破产、关闭、解散和改制后无用人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浙政[2000]5号)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现就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解决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问题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目前仍有部分困难企业职工,物别是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得不到有效保障。妥善解决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问题,既是当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客观要求,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筹措资金,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解决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二、妥善解决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问题

  (一)企业破产、关闭、解散和改制时,应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

  (二)企业破产、关闭、解散和改制时,要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浙政[2000]5号)等有关规定,将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从企业资产中一次性提取并予以变现,向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保证其退休人员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破产、关闭、解散和改制企业的退休人员可按先纳入住院统筹、暂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办法,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为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重大疾病补助,按规定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

  (三)原用人单位系国有企业,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已经退休(退职)且原企业已破产、关闭、解散或改制,用人单位不存在的退休人员,因医疗保险费未提留或提留不足,仍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先从原企业资产中提取;原企业资产不足提取或已无资产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若主管部门确实无法调剂解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可从国有资产退出的回收资金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调剂解决;政府一次性调剂解决确有困难的,可分期解决,但分期解决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原用人单位系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因原企业已破产、关闭、解散或改制,用人单位不存在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问题可参照上述规定处理,具体由当地政府确定。

  三、组织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一)各地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要加快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患病的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提供适当的医疗救助。

  (二)本意见下发前,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已经对破产、关闭、解散和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问题作出规定的,不再重新处理。

  (三)各地可按照上述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请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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